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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津市國內旅游合同》對旅游購物、合同用語、老人優惠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昨天,從本市有關部門了解到,本市出臺的新版《天津市國內旅游合同》今天起正式實施。據介紹,新版合同進一步明確了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對舊版合同進行了重大修改,出現了許多新的變化,比如明確規定旅行社在旅游中安排的購物與自費項目的次數、收費標准應提前告知旅游者、游客買到假貨旅行社需先行賠付等,明確規定旅行社應該以准確、明晰的語言填寫合同內容,不得出現類似『准三星級』、『相當於四星級』等模糊用語,還首次增添了『老人優惠條款』等人性化規定。
新版旅游合同明確規定,旅行社在旅游中安排的購物與自費項目的次數、收費標准應提前告知旅游者,旅游者有權拒絕參加合同中未約定的購物和其他旅游活動。另外,新的合同中明確規定,旅行社如果安排游客到以團隊游客為主要客戶的旅游購物場所比如當地土特產專賣店、旅游紀念品專賣店等購物,應當協助游客取得合法的購物憑證,旅游購物場所售賣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或假冒偽劣商品,給游客造成損失,游客有權請求旅行社承擔協助索賠義務。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如果游客無法從該購物點獲得賠償,並且已經告知旅行社在45天以上,游客可憑有效憑證要求旅行社先行賠付。新版合同中要求旅行社不得出現『准X星級』、『相當於X星級』等模糊用語,需完整注明住宿信息,如住宿總天數和每天入住酒店名稱、標准等相關信息。新版旅游合同的通用條款之中明確了針對老年人和特殊群體的優惠條款,若游客中存在老人和其他特殊群體,如按照景點政策可享受優惠門票,則由導游出示證明,回團後據實退還享受優惠部分的費用,此舉可為老年人出游節省不少費用。同時,新修訂的《天津市國內旅游合同》,對『轉團』『脫團』『實際損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合同所涉及的名詞做了明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