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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女方在結婚前毀約,一名男青年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彩禮、訂婚鑽戒以及拍攝婚紗照的費用。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令女方返還彩禮和鑽戒,但卻判決雙方各承擔婚紗照費用的一半。法律人士表示,彩禮、鑽戒是有條件的給付,而婚紗照是雙方的共同消費行爲。既然婚結不成,女方理應承擔該費用的一半。
男青年小鐘和女孩杜琳是戀愛關係,在交往一段時間後,他們訂了婚。訂婚當天,小鐘給付戀人彩禮3萬元,還把一枚價值2.1萬元的鑽戒戴在了她的手上。時隔不久,小鐘開始籌備婚禮,不僅向一家飯店交納了婚宴定金8000元,而且還和婚慶公司簽訂了婚慶服務合同,並給付婚慶公司訂金900元。
在距結婚日期還有5個月時,小鐘帶着杜琳到一家照相館拍攝了婚紗照,並支付了2260元費用。就在即將舉行婚禮時,杜琳突然提出分手,二人的戀愛關係就此解除。
爲了要回彩禮和鑽戒以及拍攝婚紗照的費用,小鐘將杜琳告上法庭。杜琳表示,3萬元彩禮系小鐘贈與,而且已由她用於小鐘房屋的裝修,所以只同意返還小鐘鑽戒一枚。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雖在訂婚之日給付被告彩禮,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所以被告應將彩禮返還原告。被告同意返還原告鑽戒一枚,法院照準。婚紗攝影的費用,雙方各負擔一半。被告主張“彩禮應視爲原告的贈與,不應返還”,並以此爲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抗辯。但被告主張於法無據,故其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信。(文中人物爲化名)(記者張家民通訊員朱健徐江邱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