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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渝中區,不少路人隨意穿行在公路中
夜幕下,兩個行人嫌麻煩,不走100米外的天橋而橫穿公路;酒後駕車的摩托車司機避讓不及,翻車倒地身亡。死者家屬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等10萬餘元。九龍坡區法院一審判決兩個行人賠償2萬餘元。
昨日,死者家屬的代理律師李帥上書全國人大,建議對行人橫穿公路引發重特大傷亡事故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罪。
去年4月28日晚10時許,20歲的李偉與同在一起打工的朱本志下班回家。走到高新區石新路巴蜀水儀器廠路段公路邊時,兩人嫌麻煩沒有走100米開外的天橋,而是直接穿過公路。
正當兩人跨過路中隔離帶走到公路另一側時,一輛摩托車從石橋鋪朝石新路方向駛來。李偉回憶,當時摩托車開得很快,等自己反應過來時,摩托車已側翻在地,並因慣性作用衝向自己,後連人帶車撞向隔離帶。在這過程中,和李偉同行的朱本志也摔倒在公路邊。
李偉和朱本志被送到高新區人民醫院檢查,因傷勢較輕,簡單包紮後出院。摩托車司機則被送往新橋醫院搶救,次日凌晨因搶救無效死亡。
據瞭解,34歲的摩托車司機張小偉是四川省資陽市人,在石橋鋪一傢俱廠打工。
事發後,高新區交警支隊民警趕到現場勘查,調查顯示隔離帶有190釐米長的口子,而摩托車司機張小偉爲飲酒駕駛,所駕摩托車也是違規二手車。交警認定:當事人張小偉的行爲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行人李偉和朱本志在設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規定,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之後,張小偉的母親許先碧向李偉、朱本志索賠死亡賠償金8.2萬餘元,以及被撫養人生活費2萬餘元,而李偉、朱本志反向許先碧索賠上千元的醫藥費。
九龍坡區法院審理認爲,在本案事故中,張小偉應承擔事故80%的責任,李偉和朱本志承擔20%的責任,遂一審判決許先碧賠償李偉、朱本志醫療費用的80%共計819元。這筆費用在與許先碧索賠的被撫養人生活費2萬餘元的20%相抵後,李偉和朱本志賠償許先碧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等的20%,共計2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李偉不服,上訴到市五中院。昨天,李偉告訴記者,如果當晚走天橋的話,就不會有現在的官司“纏身”了。
記者在事發現場看到,在離事發地100多米的位置,就有一座人行天橋,但許多行人嫌麻煩,選擇了在車流中左衝右突地過公路。
律師詳述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理由
重慶競豪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帥是死者方的代理律師。李帥說,在他的執業生涯中,曾代理過多起類似案件,行人橫穿公路而引發的交通事故應當引起司法部門的注意。昨日,他已上書全國人大,建議對行人橫穿公路而引發的重大交通事故進行立法,“應當追究這些行人的刑事責任,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李帥說,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已將醉酒駕車肇事後置死傷者於不顧繼續駕車致多人傷亡,盜竊路面井蓋,駕車故意在交通擁擠路段“碰瓷”等行爲定性爲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現行法律、法規對橫穿公路的行爲只規定了民事責任,沒有規定對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橫穿公路行爲追究刑事責任。近年來,行人橫穿公路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新聞不絕於耳,這些人在橫穿公路之前,是應當預見到可能出現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結果的,但依然放任了橫穿公路的行爲,如果造成重特大傷亡事故,其行爲危害了不特定人羣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相關新聞
全國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2005年6月17日,上海市的孔某橫穿機動車道,一輛摩托車躲閃不及與之相撞,司機因慣性作用被甩向對面車道,結果正好被一輛貨車撞上身亡。事發後,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孔某提起公訴,媒體稱之爲“全國行人交通肇事第一案”。
聲音
行人橫穿公路引事故
該不該追究刑事責任
行人橫穿公路引發重特大交通事故是否應該入罪?如果入罪應該以何罪名追究?昨日,記者採訪了有關人士。
最多構成交通肇事罪
市人大代表、重慶錦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段茂兵:
交通肇事罪相對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量刑幅度較輕。因爲依照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中最惡劣的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才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行人橫穿公路最好是在道德層面加以引導,如果真上升到追究刑責的層面,也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因爲交通肇事罪本來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種,行人明知自己違反了交通規則而橫穿公路,完全應該預料到自己的行爲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由此造成嚴重的後果,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
尚不至於上升到犯罪
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靜升律師事務所律師傅達慶:
近些年,由於行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案件確實是屢見不鮮。
不過,行人橫穿公路,開車司機爲了避讓可能引發撞其他車輛、撞護欄的後果發生,但相對於車輛而言,行人終究是弱勢的,行人的行爲最多也只應該受到公安機關的教育、拘留處罰,還不至於上升到犯罪層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