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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廣州市國土房管局公布了《廣州市舊城更新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拆遷小區佔2/3的住戶數簽字後,拆遷人可申請強拆。
據悉,為了防止釘子戶的出現而影響舊城改造,《意見》規定,如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的戶數達到或超過總戶數的2/3的,對逾期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拆遷人可向舊城更新改造項目所在區的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啟動拆遷裁決程序。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裁決結果的,由舊城更新改造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另外,《意見》還明確,舊城改造原有的原址回遷方式改變為就近安置,居民原地回遷的可能性較小。拆遷安置補償標准按三部分補償——市場評估價、舊城區補償金和搬遷時限獎勵費(後面兩部分補償合稱改造獎勵),但總補償額不高於同區域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這就意味著未來舊城改造拆遷安置補償標准會與同區域一手樓價接近。
市國土房管局稱,《意見》曾選取了越秀區東濠湧整治項目和荔灣區寶盛沙地二期舊城改造項目作為試點。這就意味著未來舊城改造拆遷補償安置標准會與東濠湧整治項目等相似,其拆遷補償費會與周邊一手樓價持平。據悉,東濠湧拆遷補償標准最高達到1.3萬多元/平方米,與當時周邊一手樓價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