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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止釘子戶的出現而影響舊城改造,1月27日公布的《廣州市舊城更新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指導意見》規定,如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的戶數達到或超過總戶數的2/3的,對逾期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拆遷人可向舊城更新改造項目所在區的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啟動拆遷裁決程序。由舊城更新改造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強制拆遷,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見1月28日《新快報》)
廣州市出臺的這個規定,在原來改造拆遷通常只按市場評估價的基礎上,增加了改造獎勵金,舊城改造補償標准有望與一手樓價持平。這些人性化舉措可圈可點。但是,我對舊城改造2/3戶數簽字可以申請強制拆遷的規定實在不敢苟同,因為這是給政府暴力拆遷提供了『合法』的外衣。從某種意義上講,『合法』強制拆遷比單純的暴力拆遷更可怕。
表面上看,政府規定舊城改造項目2/3戶數同意拆遷可以申請強制拆遷,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議事原則,回避了『舊城改造』主張方與公民個人之間的矛盾,不用一對一坐下來談判、協商,拆遷難度大大降低。如果2/3戶數業主同意政府提供的拆遷方案,政府強制拆遷就找到了『民意』依據。那麼,2/3已經簽字的業主就成了拆遷方對付不同意拆遷者的籌碼,把拆遷矛盾轉移到了公民之間。此時,不願意接受『舊城改造』補償方案的業主成了眾矢之的,如果他們堅持主張個人權利,難免會背上『違背民意』的惡名。但是,在『民意』的裹脅下,這部分人的拆遷利益博弈權利被輕而易舉剝奪,有悖法治精神。
在我看來,『少數服從多數』雖然是一種民主形式,但是如果2/3的人同意的『舊城改造補償方案』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這樣的民意並非就是公正的。
國務院法制辦最近召開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專家研討座談會,公眾與學界詬病多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有望廢除,先補償後拆遷將被寫入新條例。筆者期待新條例早日出臺,終結廣為輿論詬病的強制拆遷悲劇與地方各自為政的拆遷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