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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文強系列案進入庭審第五天,控辯雙方進行到法庭辯論環節。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否構成受賄罪和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上。文強的辯護律師楊礦生否定了大部分公訴機關指控的文強受賄罪的事實,並為文強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了無罪辯護。其餘受審的三名文強下屬,所請辯護律師針對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進行了無罪辯護。在庭審最後的陳述環節,文強表示認罪服法,非常後悔。
公訴人認為,文強受賄情節非常嚴重,應當依法嚴懲,周曉亞在被刑拘後,認罪態度很好,主動檢舉了大量辦案機關未能掌握的事實,建議予以減刑。
-激辯·有關受賄
文黃趙咬定過節送錢系禮節
文強對受賄的部分事實和性質有異議,認為有些屬於相互人情往來,如曾某開餐館,自己也曾送畫表示心意。而其下屬給其送禮,更多是逢年過節過生日的禮節性往來。
其下屬黃代強、趙利明、陳濤當庭供認,只是過年、過生日拜年祝賀送錢,否認曾向被告人周曉亞說過為昇遷職務而送錢的請托事項。
黃代強稱,自己過生日的時候,文強也送過打火機或煙酒,也認為只是『朋友間的往來』。
趙利明當庭稱,自己給文強送錢是基於官場的『潛規則』,文強是自己的直接上司,迫於壓力纔送錢。趙利明的辯護律師張志偉說,趙利明不願招惹謝纔萍,又巧妙避免幫她的忙,對於生活在當下人情社會中的人,都會有切身感受。
陳濤稱曾寫長文淡看當官
陳濤也對行賄罪不認同,稱自己自2004年沒能提到局級乾部後,就對當官已經很淡然,當時還寫過一篇《隨風隨萍》的長文抒發這種感慨,只想成為一名業務方面的專家,後來在重慶處理群體性事件中,自己堪稱『重慶第一人』,在大型活動安保方面,自己也算是『全國性專家』,還曾經在全國講過課。對於給文強送禮,他也表示只是禮節性,自己送錢也從未提到過提拔。『我還算是一介書生,說不出這樣的話(指要求提拔)』,他在自我辯護時說。
律師沒明確請托事項不屬受賄
四人的辯護律師均認為,被告人文強和周曉亞收受賄賂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在文強生日、過年期間收取。同時,起訴書也顯示,收受其部下賄賂的時間主要集中在生日過年期間的1月份和2月份。那麼,這部分錢財究竟屬於禮金還是賄賂,其性質界定至關重要。
依照法律規定,受賄是一種『權錢交易』型犯罪,即收取財物後,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送財物的人均有明確的請托事項。否則,不屬於受賄。如果一個系統的同事或朋友,出於友情在婚喪嫁娶、生日節日期間到場送禮,且沒有任何請托事項、數額合理的,即使有上下級關系,也不能一律作為受賄認定,而應當作為收受禮金的違紀行為處分。
公訴人拜的不是年而是權力
公訴人在答辯時認為,這種說法有悖已經在質證階段舉證過的基本事實,文強的三名手下給其送錢,雖時間在過年或慶生,但其之所以給文強送錢,就是希望其能在職務昇遷上給予照顧。這些人『拜的不是年,是權力』。
公訴人的意見是,受賄罪的本質特征是權錢交易,4名被告不僅是國家工作人員,還在公安機關擔任要職,給他們送錢的人雖然形形色色,各有所求,但無一不是和其職務便利有關的請托,本質是一樣的。
-激辯·有關包庇黑幫
文強謝纔萍犯法傷透全家心
公訴人舉謝纔萍為例,認為謝纔萍之所以敢在聚賭被查禁並判刑後,仍敢繼續開賭場並打警察,就是仰仗自己是文強的弟媳。
文強稱,自己在調任司法局長之後,重慶市政法系統開會提到謝纔萍,文強自己表示,謝纔萍屢教不改,傷透了全家人的心,其曾指示審判機關重判,『最好再不要出來』(指坐一輩子牢)。另據文強辯稱,在2008年的國慶節,自己還主持召開家庭會議,提出三條『家規』:一是謝纔萍如打電話,就叫她去投案自首;二是全家包括子女都不要給錢給謝纔萍,以免因為給錢而受到牽連;三是如謝纔萍還是不悔改,就登報聲明跟謝脫離關系。
律師文不知道謝組織賭博
文強的辯護律師楊礦生認為,目前沒有證據表明,文強知道謝纔萍有組織賭博的情況。陳濤的辯護律師也認為,目前檢方的指控中,有35次收受他人錢財,這些人也多是娛樂場所的經營者,其送錢的形式和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人,沒有什麼不同,如果僅以為後者被定性為黑社會組織,就認為他們包庇了黑社會,顯然是不合適的。
公訴人保護結果無礙包庇事實認定
公訴人在答辯時認為,其查處黑社會組織,不需要先進行司法上的嚴格界定,其知道或應該知道是非法犯罪組織即可,文強本人就曾多次到岳寧和王小軍的夜總會和媽咪、領班發生關系,怎麼會不知道那裡有組織賣淫的行為?
至於王天倫的案子,文強本人就曾簽署過查處黑社會組織王天倫的文件,怎麼會不知道王天倫屬黑社會組織。
因此,公訴人認為,4名被告在主觀上能夠知曉這些夜總會的非法性質。『4名被告從事公安工作已經長達20多年,最少的也有27年了,他們既可以憑經驗判斷其存在非法行為,又事實上收了他們送的錢,送錢就是一種客觀暗示,暗示他們這裡有違法行為,需要尋求保護。』
因此,不管是否有具體的保護結果的產生,都不影響其包庇事實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