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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陝西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該省渭南市樂康乳業有限公司『毒奶粉』案件的偵辦情況,宣布已將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准食品案件的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然而,時隔不到一周,昨日,購買了問題奶粉做奶糖配料的廣東真美食品集團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向媒體出示了奶粉銷售時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報告稱送檢奶粉三聚氰胺項目檢驗合格。為此,媒體針對這份檢驗報告,質疑渭南市質監局檢測的真實性。
2月9日,陝西省渭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管理科科長張宏森給本網記者發來郵件,對此事回應說,該檢測報告無誤。確實是由渭南市相關部門出具的樂康乳業生產奶粉合格的質檢報告。不過,這份報告的性質是『委托檢驗報告』,而非『抽查檢驗報告』。郵件稱,委托檢驗是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條(即『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自行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規定的。同時根據《陝西省質量檢驗機構管理條例》(陝西省人大2007年72號)第三十一條規定,『質量檢驗機構接受委托對送檢樣品進行質量檢驗時,其數據和結果只對送檢樣品負責,樣品的代表性由委托方負責』。因為委托檢驗有別於監督檢驗,檢測報告只能對企業送檢的來樣產品負責,不能證明企業所有產品合格。張宏森說,按照對乳制品監管規定,一是要求乳品企業自購三聚氰胺檢測設備,自行檢測;二是對沒有能力購進檢測三聚氰胺設備的企業,要求必須將乳品樣品定期送至質監機構委托檢驗,而委托檢驗報告只能對來樣產品負責。這樣的規定也對企業的誠信、守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業刻意鑽制度的空子,不擇手段地獲取一份質量合格報告,而不對產品的真實性負責,那只能自食其果,受到法律制裁。
在郵件中,張宏森說,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准對所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進行食品出廠檢驗。『企業是食品質量第一責任人,乳品企業應該自律。』張宏森解釋說,『質監部門主要是通過監督檢查、巡查和監督檢驗等手段進行監督,不可能對企業每批次產品都進行監督檢驗。』
據張宏森介紹,該局已責令問題奶粉企業停產整頓,並由上級部門吊銷其生產許可證。該案件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並做進一步調查處理。同時,質檢部門已經開始對全市乳業企業和涉乳食品企業進行大規模的排查,截至目前尚未發現渭南市其他食品企業有涉及問題奶粉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