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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嗎?還有個“探親假”,最長休45天
記者調查:九成人不知道
一轉眼,春節7天假期結束了,一些家在外地的上班族大呼“不過癮”。昨天,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綜合科科長戴登凱支招———可以申請休探親假,而且名正言順。
調查:九成人士不知有探親假
昨天,記者在南京街頭隨機採訪了100多位在南京工作的年輕人。當記者告知他們可以休探親假時,90%以上的人都瞪圓了眼睛:“探親假?有假期,還能報路費,有這回事?”
對此戴登凱介紹說,《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1981年出臺的,根據此規定,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爲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爲20天;如果因爲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爲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爲20天。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質疑:知道了也不敢申請
“想請假?太難了。我們都不敢休年假,加班費也不敢要,哪還敢提探親假啊。”在企業工作5年多的於先生告訴記者,自己進公司兩年,按說每年可享受5天的帶薪年休假,但一天沒休不說,還經常加班。在採訪中,很多外地來南京工作的年輕人均表示,探親假“可望而不可求”。南京市總工會有關人士表示,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都推行不開,就是有“探親假”,能請下來嗎?敢去請嗎?
聲音:29年未變的探親制度過時了?
對那些兩地分隔的子女和父母來說,探親是一種無比珍貴的精神慰藉。但是自1981年《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公佈後,29年都未曾進行過修改,以至於很多人都淡忘了“探親假”這一權利。 “要想重新利用探親假,國家還需要對探親假的規定更細化,與時俱進地進行修改。”有關勞動法專家建議,職工和企業可先通過“集體協商”這個平臺來商談這項福利。國務院關於公佈《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1]36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已經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佈施行。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第一條爲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爲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爲二十天。如果因爲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爲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爲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凡實體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