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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向父親借款50餘萬元用於購買房屋,數年過去,也未能歸還這筆借款。老父無奈之下提起訴訟,要求兒子償還借款並給付利息。日前,天津河西區法院審理後判令被告償還借款。但由於雙方未約定利息,法院未能支持父親要求給付『借款期間利息』的訴訟請求,只判決給付『逾期利息』1萬餘元。
小李於2002年11月結婚,當時為了完婚,曾向父親老李借款50餘萬元,用於支付房款首付。當時,小李與父親約定5年還款。然而至2007年11月,小李未能將房款還給父親。2009年11月,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小李被父親推上被告席。老李認為,當時自己是借款,故要求小李按約償還並支付借款期間利息及逾期利息。
庭審中,小李承認所借款項的事實,表示自己願意償還,但對支付利息一節不予認可。小李認為,當初借錢之時,並未提到要支付利息。
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老李和被告小李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據此,兩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無息借款合同。老李要求小李支付借款期間的利息,因缺乏事實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但無息的民間借貸並不影響老李在小李逾期還款時主張逾期利息,故老李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請求,應予支持。關於逾期利息的計算,應當以《律師函》中載明的『要求被告還款的期限』屆滿之日為起始日,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的利息計息。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0餘萬元,並給付逾期利息1萬餘元。(記者周蘇晉通訊員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