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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在銀行的5萬元壓歲錢存款,成為父母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爭議點,父親認為壓歲錢是通過家長財產的交換得來的,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昨天記者從昌平法院獲悉,法院認定壓歲錢所有權屬於孩子,父母離婚無權予以分割。
2009年9月,馬先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分割完其他財產之後,馬先生稱還應分割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5萬元女兒的壓歲錢。
馬先生認為,雖然是孩子的壓歲錢,但是通過家長財產的交換得來的,不能視為是別人對孩子的無償贈與。他還表示,如果夫妻離婚後不對壓歲錢進行分割,孩子跟誰過誰就有權支配壓歲錢,顯失平等。庭審中,李女士則稱,父母無權分割女兒的壓歲錢。
法院認為,在現實生活中,長者給晚輩壓歲錢的習慣由來已久,且不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壓歲錢應是父母對女兒的贈與財產,況且銀行存款實行實名制,因此,女兒名下的存款應認定歸女兒所有,父母都無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