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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前段時間社會關注的綁架中小學生的兩起犯罪案件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兩起案件的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圍繞案件事實、法律適用、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如何量刑進行了辯論,被告人在法庭上進行了最後陳述。法庭在查明瞭案件事實,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後,宣佈休庭,於近日宣判。
昨日同時開審的兩起綁架案:
被告人孔金磷、黃勝文綁架案及黃意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被告人石華兵、杜明軍、張治中綁架案
爲還賭債綁架11歲小學生
關於被告人孔金磷、黃勝文綁架案及黃意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在法庭上指控稱,被告人孔金磷因欠賭債,企圖綁架朋友陳某某的兒子陳某(小學生)以索要錢財。經過精心準備,2009年11月17日17時許,被告人孔金磷在深圳市福田區某小學一分部旁見到被害人陳某,以陳某的父親出車禍爲由,將陳某騙至事先租好的一輛非法營運車上並帶至自己在龍崗區布吉租住的房間內,將緣由告訴正在客廳睡覺的被告人黃勝文,後兩被告人一起將被害人陳某捆綁控制在房內。
當日18時許,被告人黃勝文根據孔金磷的安排,用新購買的手機卡向被害人陳某的父親打電話索要贖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併發短信要求於2009年11月18日15時之前將贖金存入被告人孔金磷事先用撿來的身份證在交通銀行開設的賬戶上。爲防止陳某吵鬧,被告人孔金磷、黃勝文將一些安眠藥放到湯裏讓陳某喝下。22時許,被告人黃勝文將其三張銀行信用卡交給孔金磷,讓孔幫其歸還欠款,而後離去。18日5時許,因陳某醒後哭鬧,被告人孔金磷用手捂住陳某的口、鼻並勒壓頸部致其死亡,後毀屍滅跡。當日11時許,被告人孔金磷要黃意文幫他將自己用撿來的身份證在交通銀行開設的銀行卡內的贖金祕密取出或套現。15時35分許,被害人陳某的父親陳某某將人民幣十萬元存入指定賬戶,後被告人黃意文於19日下午將其中的人民幣兩萬元套現。
檢察機關認爲,被告人孔金磷、被告人黃勝文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亦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之規定,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黃意文違反國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之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學校附近綁架中學生
在開庭審理被告人孔金磷、黃勝文綁架案及黃意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的同時,另一綁架案的被告人石華兵、杜明軍、張治中也在另一法庭受審。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在法庭上指控稱,2009年10月,被告人石華兵、張治中、杜明軍預謀綁架深圳市某中學晚上下課回家的學生索要贖金。三人在深圳市寶安區龍華某村租下一出租房作爲關押人質的地方。同年11月3日晚20時許,被告人石華兵、杜明軍、張治中駕駛汽車來到深圳市某中學附近的一路邊守候路過此處下課單身回家的學生。
當晚21時許,當被害人麥某某(14歲)下課途經此處時,被告人張治中、石華兵將被害人麥某某挾持到轎車內,由杜明軍駕車離開現場。途中,被告人石華兵打電話向被害人的母親索要人民幣100萬元。隨後,被告人杜明軍三人開車將麥某某帶到在龍華租用的出租屋內關押並由張治中看管,被告人石華兵負責聯繫人質父母索要贖金。11月4日,三被告人開車離開深圳,將被害人拉到湖南省長沙某小區出租屋內關押。11月5日,被害人母親陳某某按照被告人的要求將人民幣100萬元存入被告人提供的建設銀行卡賬戶裏。被告人杜明軍在長沙取出贖金兩萬元人民幣。11月6日,被告人杜明軍、石華兵坐飛機回深圳並通過杜的女朋友幫忙取贖金,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杜明軍、石華兵歸案後供述了張治中和關押人質的地點。當日,公安機關將人質麥某某解救,並抓獲被告人張治中。
檢察機關認爲以上三被告人的行爲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9條之規定,應當以綁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