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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創造性地將個人生活的各個方面引入了大衆信用徵集系統,從銀行欠貸到早點擺攤,從官員受賄到司機闖紅燈,從欠繳水費到家庭道德等無所不包。這些行爲全部被量化爲分數,並將公民個人評爲ABCD四個等級。睢寧縣委書記王天琦表示要“嚴管民風”,要讓羣衆“一處守信,處處受益;一處失信,處處制約”(《京華時報》2月27日)。
睢寧縣創造性地將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提到的“創造條件,讓人民批評政府、監督政府”,變成了“創造條件,讓政府批評人民、監督人民”。有關睢寧縣的做法從法律角度審視,已經涉嫌多重違法。
首先,這樣的徵信辦法的出臺,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涉嫌在立法程序上違法。立法是涉及全體民衆的一件大事,所有利益受影響的公民都要有權知情、有權參與討論,有權自己或者委託代表參與立法博弈。然而,睢寧縣的《睢寧縣大衆信用管理試行辦法》及《睢寧縣大衆信用信息評估細則》,這樣影響民衆利益的規定,事先並沒有公之於衆,沒有交與民衆進行討論和聽證。
其次,這樣的徵信辦法嚴重違反法定權限,涉嫌形式違法。睢寧縣這個信用等級,是與諸如政審考察、資格審覈、執照審覈、政策性扶持、補助項目等方面審覈掛鉤的。比如“個人信用評估爲A級的,其本人在入學、就業、低保、社會救助等方面優先照顧”,“個人信用評估爲C級的,對資格、執照審覈,政策性扶持、救助項目嚴格審覈”,“個人信用評估爲D級的,否決政審類考察,在資格審覈、執照審覈、政策性扶持、救助項目中原則上不予考慮。”我倒想問一句的是,睢寧縣有什麼權力在入學、就業、低保、社會救助、執照審覈方面對公民進行限制。就拿執照審覈來說,這是一項涉及對公民進行行政許可的權力,而我國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是有嚴格限制的,就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也只能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情形下,才“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一個縣的縣委,有什麼權力來設定行政許可?其他諸如入學、就業、低保、社會救助等,法律對於取得它們的條件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睢寧縣委有何權力法外設法,再次對公民權利作出限制呢?
再次,這樣的徵信辦法也涉嫌侵犯公民的諸多權利,在實質上不具有合理性,是實質違法。比如對於低保來說,這是一項對公民最低生活進行保障的權利,是政府救濟的一部分,它不能因爲公民不守信的行爲而剝奪。一個多次闖紅燈的公民憑什麼沒有權利吃低保;再比如所謂“無理鬧訪、纏訪等記錄”都與入學、就業、低保、社會救助掛鉤,這實質上就限制了公民進行申訴的權利,而所謂“對利用網絡、短信、信函誣告、誹謗他人”也納入徵信系統,在今天屢屢出現“進京抓記者”“跨省追捕”的事件,在權力不受監督與制約的情形下,也很可能成爲政府官員報復公民的工具;同時,將公民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也涉嫌侵犯公民個人隱私權,等等。
一個良好社會氛圍的形成,不是靠政府的強力管制,更不能依靠違法的手段來控制公民,政府只有遵循法治的原則,帶頭遵守法律和尊重公民權利,才能形成官民互動,培養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