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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創造性地將個人生活的各個方面引入了大衆信用徵集系統,從銀行欠貸到早點擺攤,從官員受賄到司機闖紅燈,從欠繳水費到家庭道德等無所不包。這些行爲全部被量化爲分數,並將公民個人評爲ABCD四個等級。然而,其中除了常見的金融徵信內容,還包括了“圍堵黨政機關、企業、工地、無理鬧訪、纏訪”等在普通人印象裏與誠信並沒有直接關係的內容。獲得“A、B”級的“良民”在各種審查和執照、貸款等申請方面將被優先考慮,而“C、D”級屬於“劣民”,則要被“從嚴把關”。據說該項改革是師從美國FICO信用分制度,彷彿因此該措施就與國際接軌,具備了一定的合法性。但我以爲,還是必須將其錯誤分門別類地講清,免得誤會了美國,也免得其他地區錯上加錯。
美國FICO信用分制度的實施主體,是FairIsaacCompany,它是一家民營公司,而非政府機構。實際上FICO信用分制度之所以贏得市場的信任,源於它在一百多年的發展歷程中所秉持的“獨立、客觀”原則,得到市場交易各方的信任。而這種原則的建立,是因爲它從數據的採集不但獨立於信用數據的供求雙方,而且獨立於政府的干預,排除了各方對其數據形成的主觀影響。
但睢寧縣的信用徵集系統則反其道而行之,地方政府在其中夾雜了大量官員的主觀偏好。官員們顯然沒有意識到:他們的這些主觀偏好,恰恰侵犯了憲法所賦予公民的一系列私權。睢寧縣的信用分制度雖然名稱是“信用分”,其實已經和公民的信用狀態無關,而更多的是爲了適應地方政府採用威懾的方式管理社會的工具。
從制度背景來看,美國的個人徵信制度受到包括《公平信用報告法》一系列法律的約束,這些法律要求個人徵信行業不得以消費者的性別、年齡、信仰、種族、籍貫爲由,採取任何歧視性授信行爲。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法律約束對政府機構行爲同樣有效。由於美國立法權和行政權分屬不同的權力體系,決定了政府並不是該項遊戲規則的制定者,也不是該項遊戲的執行者,包括官員在內的所有人都被此制度所約束,即便官員違法也會受到追責。而睢寧縣政府搞的這個信用評分,權大於法的痕跡明顯。他們將自己看成遊戲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而公民則被視爲該規則的約束對象,“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也就形成了對普通公民的權利歧視。
舉例而言,公民不履行贍養義務,應當受到道德譴責,但這種自發形成的道德評價屬於“非正式制度”,它不能也不應是政府通過行政手段實施的“正式制度”。我國已經在理論上建立了一定層級的養老保障制度,如果政府要對養老進行干預,最合適的方式,是將養老保障制度覆蓋到那些最窮困的家庭,以減少社會矛盾。但現在的情況是一邊官員們在退休後享受着較高的養老待遇,一邊在現實生活中貧困家庭的養老問題仍然是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這種情況下不顧及政府作爲而單獨指責居民不履行贍養義務,有失偏頗。至於把“鬧訪、纏訪”記爲居民“失信”,更是邏輯混亂的表現。沒有哪個居民天生是講歪理的,他們之所以熱衷於所謂“鬧訪、纏訪”,是基於他們對上級政府的信任,如果將這個期待都封殺了,豈不是促使官民衝突加劇?
美國FICO信用分制度有效地降低了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創造了一個誠信的交易氛圍。公民們知道自己的這個分數越高意味着自己償還債務的能力和履約意願越強,越有利於自己獲得交易機會改善自己的生活。這的確令人羨慕。但我們也要清醒地認識到:美國是在解決了有效地限制公權的問題後,纔會演化出有效的限制私權的制度。如果我們通過加強公權的方式來限制私權,其實是南轅北轍,既不符合有限政府的大方向,也與公共服務型政府的願景相違背。從這個意義上說,也許發放“良官證”比發放“良民證”更來得緊迫。(鄒嘯鳴作者系江西師範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