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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途中路面塌陷致貨物損壞要求賠保
『傾斜』非『傾覆』,損失誰擔
經法庭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
『傾斜』和『傾覆』究竟有何不同?一司機在進行投保後,運輸途中遭遇路面塌陷而致車輛歪斜,所運物品出現損壞。其後在他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保時,卻和對方因對合同中幾個關鍵字眼的理解出現分歧而打起了官司。最終,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各退一步,達成調解。
2008年4月28日,運輸者張某某就自己的車輛和將要運輸的貨物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1500元,雙方訂立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保險單。同年5月19日,張某某所投保的車輛從寧河經濟開發區裝載著20根混凝土管樁前往大港,當車行至大港福欣園一期住宅工地時,由於路面突然出現塌陷,導致張某某的車輛向右傾斜,右側車輪部分陷入地下,車上的管樁隨即滑落下來,出現損壞,張某某因此賠償管樁公司43250元。而後,他在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保時,對方以該起事故不屬保險事故為由拒絕賠償。
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主要理由是,該保險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附則部分注明:『傾覆』指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翻倒(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地),處於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本案中,張某某的車輛車體傾斜,並未觸地,不存在兩輪以上離地的情況,且未經施救而自行恢復了正常行駛能力,與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關於『傾覆』的定義不符。
而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張某某與保險公司訂立的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保險單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該保險單有效。保險公司抗辯張某某的車輛發生『傾斜』不符合保險條例約定的『傾覆』、不構成保險事故一節,從字面上理解傾是斜,覆是翻、倒過來,傾覆就是斜或翻,且國內公路貨物運輸定期保險條款約定的責任免除並未包括張某某遭遇的這種情況,因此該起事故屬於保險事故。而考慮到張某某在承運20根混凝土管樁時,沒有配備銷子加以固定,只用細繩進行簡單捆紮,未盡力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因此也應承擔一定責任。據此,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本著對雙方都有利的原則進行了調解工作,最後原被告雙方各退一步、達成協議:保險公司於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被上訴人張某某損失27400元整,事故造成的其餘損失由張某某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