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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公正是一個古老的話題,也是一個常談常新的話題。
古希臘思想家亞裡士多德把公平正義劃分為『分配的公平正義』和『校正的公平正義』。『分配的公平正義』,涉及財富、榮譽、權利等的分配。就此而論,對條件不同的人給予不同的對待,對條件相同的人給予相同的對待,即可稱得上公平正義。『校正的公平正義』,涉及對被侵害的財富、榮譽、權利等的補償。從這個角度說,施害者補償受害者,受害者從施害者那裡得到合理補償,就可以稱得上公平正義。一些當代學者則側重從社會基本結構的角度來闡述公平正義。他們所理解的公平正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社會各種資源、利益和負擔全面分配的公平正義;二是社會利益衝突解決上的公平正義,即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利益衝突。前者被稱為實體公平正義,後者被稱為形式公平正義或者訴訟公平正義。綜合古今思想家的觀點,可以概括出社會公正的三重涵義。
分配公正。這是實現社會公正的基礎。古今中外的許多思想家都把分配的公平正義放在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地位加以強調。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實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從根本上改變了舊社會分配不公的狀況。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社會進入轉型期,我國貧富差距出現了拉大的趨勢。為此,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有效解決貧富差距拉大的問題,應按照『初次分配更加注重效率,二次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則,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群體,通過財稅政策等對高收入群體進行調節。具體而言,就是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加大對城市低收入群體的扶持力度,提高工資性收入,不斷縮小城鄉收入分配差距,實現分配方式和分配效用的公平,築牢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
程序公正。這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關鍵。為此,應加強程序建設,不斷增強人們的程序意識。重結果不重程序,重內容不重形式,是我國社會生活中存在的一種不容忽視的心理與習慣。這種心理與習慣對於法治社會建設非常不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公正的實現。其實,程序公正與結果公正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在法治實踐中,程序公正不僅有助於形成正確的裁判結果,實現結果公正、實體公正,而且其本身也具有包括公平、正義、合理等涵義在內的獨立價值。當前,推動程序公正建設應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在全社會倡導程序公正精神,培育人們的程序公正理念;二是加快健全和完善各種法律程序和相關制度。
司法公正。這是實現社會公正的保障。一個公正的社會必定是一個崇尚法治的社會。司法對社會公正的作用可以從兩方面來看:一方面,司法可以維護社會公正,保障社會公正不受侵犯;另一方面,司法不公則對社會公正起到很大的破壞作用,會使社會公正失去最後一道防線,動搖人們對社會公正的信心。因此,應大力推動司法公正,努力培育高素質的司法隊伍,鼓勵社會各界對司法審判進行監督,及時糾正和有效防止各種形式的司法不公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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