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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丹與孔健:這一場『孔門恩怨』
於丹:『我從來沒有同意(與孔健合作),嚴詞抗議多次無效。』
『據於丹回憶,她在任何場合、任何情況下都沒有做過口頭協議、書面授權和許諾』
孔健:『多年來我和於丹私交很好,書要下架,為什麼她不事先和我溝通?』
於丹親筆題在《論語力》扉頁上的文字『孔健大哥,這是我們用心的所得』即為鐵證
北京師范大學教授於丹 |
天津北方網訊:5月下半旬,一封突如其來的律師函陸續擺在了全國各地的新華書店面前。
發函者是北京市易行律師事務所的兩位律師———樊曉和王玉傑,函中稱,他們的被代理人、北京師范大學教授於丹(有『學術超女』之稱)被侵犯了民事權利,希望新華書店予以配合,將4本出版物下架。
很快,在部分新華書店裡,由孔子75代孫、日本聚龍新聞社總編輯孔健所著的《於丹的天空》(江西人民出版社)開始下架了。孔健的另外三本《論語力》(新世界出版社)、《左手孔子右手莊子》(工人出版社)、《新論語》(工人出版社)也相繼下架。
3天後的『六一』兒童節,孔健從日本趕赴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稱4本著作並未構成侵權,倒是於丹私自讓新華書店下架它的書的行為構成了侵權。
隨著事態的發展擴大,兩位孔學名人,3家出版社,4本著作,全國各地的新華書店都被卷入了一場『孔門恩怨』。由於矛盾雙方態度不一各執一詞,現尚無法律部門的裁決。
一方是孔家後代,一方是孔學弟子,基於孔健和於丹多年來良好的私交關系,二人疑似『反目』的版權之爭引發了業內關注。
『《於丹的天空》上架沒幾天,突然被撤下,很意外。』江西人民出版社對記者表示,『出版社希望兩位當事人能妥善解決這件事,我們都是按照正規流程和授權進行出版的。』
孔子基金會學術傳播部副主任孫俊峰對《法治周末》表示:於孔二人在不同領域和崗位,為推廣普及儒學和傳統文化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不管個人恩怨如何,學術思想的傳播都不應受到影響。
『四本書的授權還牽扯到中日兩國法律的區別。』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劉新熙向記者介紹,於丹發律師函直接通知新華書店下架的行為是否妥當,要看她下一步的法律行動及結果如何,而授權是否符合日本法律,孔健則需要負相應舉證責任。
兩封律師函
於孔二人的矛盾爆發集中表現在兩封律師函上。
5月27日,新世界出版社收到於丹委托律師發來的律師函,稱孔健在《論語力》作品中,未經於丹同意,使用了於丹的名字、肖像、書信片段、視聽資料,所以《論語力》的出版、印刷、銷售等活動,侵犯了於丹的諸項民事權利。『鄭重要求貴單位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采用合法方式防止侵權後果繼續擴大。』
工人出版社和江西人民出版社也收到了這封內容相似的律師函,要求停止對於丹的侵權行為。
『多年來我和於丹私交很好,書要下架,為什麼她不事先和我溝通?』孔健向記者介紹,《論語力》等一系列出版物是在二人最初商量合作的出版計劃中的。有幾次身邊甚至還有親戚在場。而於丹親筆題在《論語力》扉頁上的文字『孔健大哥,這是我們用心的所得』即為鐵證。
孔健說,於丹在簽字時親口說:『我信得過大哥,不用簽字,你去辦吧。』當時,日本改革新黨主席荒井廣幸議員,中國大使館文化部何靜等人在場,有錄音為證。孔健的律師說,只要有他人在場作證,口頭合同同樣生效。
而《論語力》、《左手孔子右手莊子》、《新論語》使用了於丹在日本的演講,這些內容都符合日方法律授權,《於丹的天空》封面照片為於丹親自提供。『她讓我想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孔健還重點強調了對於丹兩次訪日所花費的百萬巨資:『其中就包括了對她照片和演講內容使用的費用……僅為於丹購買與日本福田首相見面的一件衣服,就花了130萬日元。』
6月2日,新聞發布會結束的第二天,孔健委托北京市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國纔向全國新華書店追發律師函,要求維持正常銷售,不可將圖書下架。
函中表示:
『針對於丹提出的4本書侵權問題,著作權人已於2010年6月1日召開了新聞發布會,就律師函提出的所謂侵權事實作了仔細說明。至於於丹所稱的侵權和著作權人所堅持的不構成侵權,是雙方自己的意識,雙方各執一詞,在這種情況下,於丹委托律師發函給各大新華書店,阻攔正常銷售,纔是真正的侵權。』
陳國纔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於丹發律師函是單方的法律行為,發律師函僅起到告知作用。
受函單位完全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對書下架或繼續銷售,擅自下架已給孔健和出版社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
而於丹的代理律師則在6月2日對媒體表示,雙方既不存在口頭協議,也不存在書面的授權和許諾。『據於丹回憶,她在任何場合、任何情況下都沒有做過口頭協議、書面授權和許諾,錄音到底是什麼內容,我們不清楚。』
對於《論語力》封面上於丹所寫『這是我們共同用心的所得』一句話,於丹的代理律師表示使用沒有經過於丹的允許,而且有非常嚴重的誤導傾向。但是如何誤導,律師未對媒體具體說明。
一周時間內,於丹正在各地演講和參加活動,對此問題回復媒體的態度始終是『四本書皆未經授權』,並否認孔健曾為她斥資130萬日元購衣一事。
『她那麼出名的人,記性怎麼如此差?全部否認。』孔健對此表示傷心,『如果未得到合理解釋,我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四年矛盾溯源
6月3日,孔健向記者透露,雖然律師函來得突然,但與於丹過去的合作並非毫無問題。
潛在隱患可能要從多年前的一本書,2008年中華書局出版的《論語(中日文對照)》說起。
2007年當孔健第一次遇到於丹,她已經因為在大眾傳媒上講《論語》而聞名天下。『北京電視臺主持人元元牽線介紹我們認識,說於丹很有影響力,可以推動孔學的發展普及,我和於丹第一次認識就是奔著將來的合作去的。』孔健說。
2007年5月,2008年1月,於丹兩次訪日,是孔健牽線,受日本八個團體之邀,包括出版社、聚龍新聞社、幸福科學協會、幸福科學出版社、日中經濟新聞社和講談社在內,推廣儒學和論語,在日本從南到北走了一圈。『第一次在東京我們聊得非常好,計劃了十本書的出版計劃。書的名字都一起商量』。
這10本書中間,就有兩人最初打算一起合作的《論語》(中日對照版)。『她解讀中文,我翻譯日文,之前設想的合作就是這樣開始的。』
中華書局方面認為於丹不能完全代表中文版的論語水平,拒絕了孔健的提議,選擇了楊伯峻作為中文部分的作者。最終署名沒有於丹。『她對此很不滿。』
為了核實孔健上述說法,記者致電中華書局當年負責該書的責任編輯張繼海。
張繼海表示,2008年春天,孔健通過國內代理,輾轉和中華書局的版權處代理聯系上,落實到編輯部就是作出這本書。『當時孔健確實提了一下要和於丹一起署名。』
但是,由於全書都是孔健做的日文翻譯,於丹一個字也沒有寫。『盡管於丹比較火,署名後書可能賣得更好,但是著作權法規定,兩個人共同創作纔可以一起署名。領導不想靠名人炒作,認為還是應該署上第一作者的名字。』
事後,孔健未對於丹說明該情況,他對此的解釋是:『我很了解她的性格,不想傷她的自尊心,和中華書局的合作還是她牽線的。』而中華書局方面則表示,事後,於丹一直沒有就署名的事情聯系過中華書局。
第一次合作沒有成功,但不妨礙二人進行第二次合作,這就是《論語力》。
新世界出版社負責人回應記者:《論語力》是新聞紀實題材,收集了於孔二人在日本演講的情況,還錄有光盤。『記錄影像中二位關系非常好,一場講座都是前後開講。』
『於丹還親筆題下了扉頁文字。』孔健說,『後來《於丹的天空》賣得非常好,名字也是我們商量著取的,最初她提議她寫散文,我做對話,配上圖片,效果一定非常棒。』
對此,於丹的說法卻截然相反,她曾公開表達了憤慨,『我從來沒有同意(與孔健合作),嚴詞抗議多次無效』。
孔健則表示,於丹的演講稿和照片,均有合法的國際版權授權,還有簽字和錄音作證。自己作為新聞出版總署在日本成立的日中國際版權交流中心的代表,並未做違法的事情。倒是於丹,發律師函前,沒有通知日中版權交流中心,也沒有通知他本人,就直接讓新華書店把圖書下架了。『這纔是不合規矩。』
孔健表示,自己還出過包括中華書局的《論語(中日文對照)》在內的3本書,(另外兩本是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的《陽光下的孔子》和青島出版社的《於丹教我學論語》)於丹之所以在律師函中沒有提出要求下架,因為『這幾本書與她利益相關,前兩個出版社出她的書,青島出版社請她去演講』。
『我與於丹家人的關系也很好,常去拜訪,於丹發律師函後,她母親還私下和我的秘書聯系過。』孔健說,『我對於丹非常欣賞,直到現在,她對普及儒學和論語起了非常大的作用。也曾幫了我不少。』
多方反應不一
與二人沸沸揚揚的媒體效應相比,出版社與各新華書店普遍采取了謹慎低調的態度。
記者聯系了北京王府井、新街口、團結湖、花市大街等八處的新華書店門店。幾處門店看似風平浪靜,只有一處《於丹的天空》是因為接到通知下架了,而其他3本書則在正常銷售中。其他門店的回復都是4本書賣完,但是還有庫存。
對於有無受於孔二人版權之爭的影響,是否可能下架,新街口門店回復說:一切以上級通知為准,目前沒有動靜。『而只要讀者需要這些書,我們就會盡快進貨。』
記者致電上海新華書店祥殷路門店,得到的回復也是幾本書都在正常銷售。
而3家出版社卻表示,不同來源的消息搜集情況均顯示,多處的新華書店已經下架。工人出版社的發行部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社裡已經收到了100多冊的退書,的確有一些經濟損失,具體數字還未統計完畢。
據孔健單方面透露,江西人民出版社的社長曾親眼看到《於丹的天空》被下架。孔健還介紹,下架書店主要集中在北京和廣東兩地,上海相對較少。
由於近年來名人版權官司常常牽扯進新華書店和出版社,所以僅就是否下架情況一項來看,各地的新華書店處理態度也各不相同。
『目前新華書店的普遍心理是在真相大白前,謹慎上架。擔心要負連帶責任。』工人出版社編輯部負責人介紹,『收到於丹律師函後,有些地方發文來諮詢是否下架,有些是電話諮詢,也有些直接下架。下架這事對出版社影響不大好。』
更有業內人士透露,此次下架可能涉及到私人利益關系,但是於丹的代理律師未就此說法對記者進行任何回復。
4本卷入版權之爭的書,只有《於丹的天空》是2010年出版的,其他3本的出版時間均距離現在一年半以上。『為何這時纔提出有版權問題呢?』出版社表示不理解。
就授權文件的真實性問題,3家出版社的表態為:出版社按照正規出版流程進行出版,也依法認真審核了授權文件和相關資料。
『內容的真實性有爭議,應該由當事人雙方去解決。』工人出版社表示:『我們兩本書的序都署了於丹的名,授權不是於丹或孔健給的,是日本幸福科學出版社和聚龍新聞集團通過國際版權交流中心授權給我們的。按照日本的法律,日方向於丹支付了演講費用,演講稿使用權就歸日方所有。』
孔子基金會學術傳播部副主任孫秀峰則表示:於孔二人都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論語和儒學的普及,這一點值得肯定。『希望矛盾淡化而不是放大,這纔有利於傳統文化的良性傳播。』
於孔二人的分歧原因真相何在,目前仍然未解。
陳國纔說,自己受孔健委托,只是在法律層面依法回應對方。事情真相也只有雙方當事人清楚。『我覺得以和為貴,即使於丹不方便出面,希望和對方律師好好溝通,也許能有私下和解的可能,畢竟於丹和孔健多年交情在此。』
與前段時間的態度相反,隨著影響的擴大,於丹及其代理律師近日不再對外界作具體回應。
於丹代理律師王玉傑6月6日對記者透露,合適的時機會召開記者發布會就一些問題作解釋,目前接受采訪沒經過於丹授權。她還表示,部分新聞報道『失實』。『我們不想去追究,希望就到此為止吧。』
而於丹本人,至記者發稿,未接聽電話,未就記者的短信提問作任何回應。
誰是侵權方尚待司法認定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劉新熙
首先,於丹發律師函直接通知新華書店下架的做法是否妥當,有待觀察。通知新華書店下架以停止銷售,這在法律上屬於『停止侵害』的責任方式。依照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在訴訟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先行作出裁定。因而,『停止侵害』作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法律形式,應當由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作出。
於丹在未進入訴訟程序,未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對方的侵權行為成立之前,就以律師函的形式直接通知新華書店下架,要求新華書店停止侵害,該行為隱含了一個法律前提,即她確認對方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侵權。而孔健對此予以否認。因而,於丹應當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去證明孔健的行為構成侵權這個法律前提成立。否則,於丹發律師函直接通知新華書店下架的行為若造成了孔健、出版社或新華書店的損失,則可能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此,於丹發律師函直接通知新華書店下架的行為是否妥當,有待觀察於丹下一步的法律行動及結果如何,纔能從法律上作最終的評價。
其次,關於口頭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以演講方式所形成的口頭作品,其著作權歸屬如何?依中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即使是有償演講,除非支付報酬的演講主辦方與演講人明確約定:在支付演講費後,該演講所產生的口頭作品的著作權的歸屬於主辦方享有,此時該口頭作品屬於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於主辦方。若主辦方不能舉證證明有此明確約定,則無論是否支付演講費,該口頭作品的著作權歸演講人享有。
另一方面,由於該演講行為發生在日本,如果日本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已支付演講費的口頭作品的著作權歸支付費用的主辦方享有,則應依行為所在地法院來認定該口頭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因而,若孔健主張依日本法律規定該口頭作品的著作權應歸主辦方享有,而主辦方已合法授權孔健出版該作品,則孔健應負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因此,孔健的行為是否侵害於丹的著作權,目前,雙方均未充分展示其肯定或否定的證據。仍有待進一步的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