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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保護舉報人合法權利,應加快『舉報法』的立法進程;應進一步明確懲罰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法律條款;應大膽借鑒外部經驗;應加強對遭受『隱性打擊報復』的救濟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材料顯示,在那些向檢察機關舉報涉嫌犯罪的舉報人中,約有70%的舉報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其中,各類『隱性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因其手段『合法』,行為隱蔽,難以界定,一直處於法律救濟的『邊緣死角』。專家呼吁加快『舉報法』的立法進程。(6月20日《法制日報》)
眾所周知,由於舉報的對象大多是違法犯罪分子,其行為蘊含極大的風險,所以舉報本身帶有見義勇為的性質。舉報人的特殊貢獻在於,他們憑借維護社會正義的道德意識和責任心去懲惡揚善,某種程度上,當公民以舉報的形式主動參與社會治理時,整個社會成為舉報行為的獲益者,因而,國家就應當給舉報人更多的制度支持和立法保護。這也是加快《舉報法》立法的呼聲一直不斷的重要原因。
可時至今日,仍然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實際上,保護舉報人合法權利,加快『舉報法』的立法進程,重在務實行動。
應該進一步明確懲罰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法律條款。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這是制定《舉報法》的重要依據。從法理上看,舉報在法治社會本身也是一種法律行為,舉報行為的實施必定使受理舉報機關與舉報人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因而,保護舉報人必須相應地強化對打擊報復行為的懲戒,這就需要受理舉報機關切實履行保護舉報人的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脫。在這方面,中紀委、監察部、最高檢等也都出臺了一系列規定。但這些條款過於原則,可操作性差;規范之間也不統一,且比較抽象。現在最需要解決的就是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懲處機制和程序規范。
應該大膽借鑒外部經驗。在保護舉報人的法律上,國外和我國香港地區的經驗值得借鑒。美國、德國、新加坡等國家早就有單獨的證人保護法,甚至還有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在必要時,這些國家還會不惜重金,為證人及其親屬提供諸如遷居、易容、改名換姓、重新安排工作等措施,直至實施終身保護;在我國香港,30多年來民眾實名舉報的比例從33%上昇到71%,其主要原因就是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證人保護條例,取得了民眾的信任。我們也可以借鑒這些經驗,在制定《舉報法》中,設定舉報人的各項權利並建立實際的權利保護機制。比如,規定舉報人享有信息保密的權利、申請和獲得保護的權利以及獲得報酬與補償的權利;明確舉報機關對舉報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況的保密義務和人身、財產保護責任;設立特殊舉報人保護制度,對於因舉報重大案件線索而可能遭受打擊報復的舉報人給予全方位保護,等等。
立法當從研究實際問題做起。檢察機關發現,目前『隱性打擊報復』難獲救濟。『隱性打擊報復』,是指借『合法』手段實施的打擊報復行為,特別是那些擁有『人事調配權』的被舉報人,往往以『工作需要』的名義,對舉報人做出職務任命上的『調』『降』『停』『撤』決定,或者對其提拔實施『關』『卡』『壓』等決定。或以『合法』手段,給舉報人穿『玻璃小鞋』。如借優化組合、聘用合同期屆滿、提級晉昇工資、發放獎金等機會將舉報人轉崗、下崗、解聘、不提級、不晉昇或扣發獎金,還有的辭退甚至開除。所謂的『隱性打擊報復』,實質上都有顯性的痕跡,而且其中起作用的就是濫用職權,這就需要在依法保護舉報人利益和依法治權兩個方面作出可操作性的規定。這不僅是保護舉報人權利的問題,也是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樹立國家形象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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