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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信訪局:把房子拆了就給治病
副縣長:照顧大局,先把房拆了
王淑艷告訴記者,出事後她多次找到縣信訪局說明情況,愛人燒傷住院急需用錢,不管是救助還是其他途徑,能不能先解決一下看病的問題,可對方的答復都是先談房子,只要先拆了房子治病的事就好辦,如果不先把房子問題談好,其他免談。8月9日,信訪辦再次找到她協商拆房一事,並告訴她隋副縣長要和她談談。王淑艷說:『我隨後就趕到了縣政府,隋副縣長先問了問我的拆遷要求,聽完之後告訴我大局當前要顧及整體,80多戶要回遷,並且工期不等人,要顧全大局,先把房子拆了,剩下的事以後再商量。當時我丈夫燒傷入院,能否治愈還不知道,這邊縣長和政府官員又不停地給我施加壓力,無奈之下,我告訴他們願意拆你們就拆了吧,願意留就留著,不過我還是堅持我的意見。隨後信訪局的人將我送回家並拿走了房門鑰匙,當時還告訴我拆遷時我應該在現場,我和他說我是被強迫的,所以我不到場。』
隨後王淑艷離開了家,後來聽鄰居說,當天11時她家門口聚集了很多人,很快二層樓就被夷為平地。
04遭強拆不止一家房主不在照拆不誤
8月12日10時30分,記者驅車3個多小時來到綏化市綏棱縣對強拆一事進行調查。住在綏棱鎮東南街四委的陳永成家同樣被強拆,他帶著記者來到了曾經的家園,這裡已是一片瓦礫。陳永成告訴記者,拆遷之前沒有任何征兆,也沒有任何人來這裡說過關於這片要拆遷的事。今年3月末,他突然發現在家附近的牆上貼了一紙《征地通告》,而且在居民名字的後面,標明房屋補償金額都是統一的每平方米800元,除了房屋之外並沒有土地補償金。由於之前既沒有人和他們說起拆遷的事,也沒有人來家裡進行房產評估,所以住在這裡的人並未把這件事放在心上。直到兩個月後,突然有人自稱是拆遷推進組的人,告訴他這片地被征用了,要他搬遷,由於地理位置優越,房子都已作為門市房進行著生意,陳永成表示要原址回遷,對方稱拆遷之後要蓋冷庫,根本沒有可以回遷的房子,不然就按一平方米800元進行補償。
陳永成告訴記者,一路之隔就是綏棱汽配城,160平方米的商服3月份的價格就將近50萬,而這邊纔按一平方米800元進行補償,並且幾百平方米的土地一點賠償都沒有,明顯不合理。而且自家三套房子都在路邊,但是對方就是不給認定為門市,由於雙方意見差距巨大,無法達成協議。
6月4日下午,當時還在外辦事的陳永成突然接到鄰居電話,說家裡被人拆遷了,急急忙忙趕回家的他發現,門前的馬路上停了二三十輛車,既有公檢法的車也有110、119以及120的救護車,縣長、動遷辦主任、公安局長、信訪局長、城管的人都在現場。雖然幾經阻止,但是陳永成夫妻倆畢竟人單勢孤,很快被人拉開,隨即房子被挖溝機夷為平地,院子裡價值五六萬元的東西被砸在下面。隨後幾十輛車浩浩蕩蕩開出了馬路,沒有人向他出示任何強拆令或者工作證。
陳永成告訴記者,強拆後推進組的人多次找到他協商補償的問題,但是每次對方只問他有什麼要求,聽完之後卻不做任何回答,而且經常朝令夕改,一開始說南側的房子可以認定是商服北邊的是住宅,隔天又變成南側的是住宅北側的是商服,事發後他也多次找到信訪局,但都沒有得到任何答復。陳永成告訴記者,根據《物權法》除非公益項目否則是不能進行強拆的,但是縣政府無視這一法律,說拆就拆。
陳永成表示,被強拆的不止這幾家,由於房屋被拆遷後,居民不得不去尋找住處,所以現在並不能完全統計到底多少戶被強拆,但是他所知道的就有六七戶沒有簽訂任何協議而被強拆的。他同時告訴記者:『不管居民是否同意,規定期限內只要沒簽拆遷協議的,最後的命運就是被強拆,之前政府同樣要強拆馬路上另一戶鄰居家,由於鄰居最後捨命趴在車底下死死抱住車輪,纔沒有強拆成功。』
05拆遷辦主任:『我只懂拆遷法,不知道《物權法》』
8月12日15時許,記者見到了綏棱縣建設局副局長兼拆遷辦主任王洪軍(音譯)。他告訴記者,那個區域正在進行育纔家園棚戶區改造工程,開發商為世紀房地產開發公司,除了一些回遷戶之外,餘下的房子會按商品房進行銷售。關於潘立國被燒傷一事王主任說:『當時多個部門去了大概三四十人,看到我們去,王淑艷回頭就把潘立國鎖屋裡了。我們先是和王淑艷在馬路另一側就拆遷問題進行再次協商,當時並沒有人砸他們家玻璃和扔石頭,也沒有人衝上樓去撬鎖,工作人員只是將兩側馬路封鎖,我們在房子外圍,沒有人靠近房屋。當時潘立國突然在樓上開始向下揮灑汽油,我上去告訴他有事可以下來說,這時候他就要點燃打火機,打了四次都被我阻止,第五次他纔將火打著。』至於強拆,王主任表示,大部分居民都很順利地簽訂了拆遷協議,剩下的居民過分強調自己的利益,當時給王淑艷的條件是原址回遷,由於沒有那麼大面積的商服,所以除了一套商服之外多餘的面積可以給住宅也可以給車庫,另外加4萬元的補償款。這個冷庫當初建設並沒有環保和安監等部門的手續,而且設備完全可以移走,但是對方卻要兩套130多平米的商服,所以協議一直沒有達成。這個區域都簽協議了,沒有簽協議的算王淑艷就兩家,已經強拆完了。強拆之前,政府多個部門都會參加聽證會,聽證會通過後就可以按照程序進行強拆,並且強拆的時候房主都在現場,沒有房主不在現場就進行強拆的情況。潘立國出事之後王淑艷和隋副縣長談過一次,之後是她主動交的鑰匙。另外在汽修城對面那個區域,拆遷後是要建設招商引資的萬噸冷庫項目,沒有住宅和商服所以無法回遷,只能回遷到北側。當記者表示汽配城對面的居民手中都有房產證和土地證,有些居民的土地證面積達幾百平方米,但是除了回遷住宅,土地並沒有得到補償,而且居民稱根據《物權法》除非公益項目否則不能強拆,王主任告訴記者:『土地是國家的,沒有補償,只對地上的產權房屋進行補償,冷庫也是招商引資過來的項目,能提高居民收入,應算公益項目。我只懂拆遷法,不知道什麼《物權法》。』
06律師:非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強拆
黑龍江援民律師事務所張中文律師告訴記者,根據《拆遷管理條例》相關條款,拆遷補償方式有兩種,一為貨幣補償,二為產權置換。兩種方式都要對被拆遷的房屋進行估價,估價過程中會考慮到房屋的裝修、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合法改造等因素,居民持有合法的土地證就應給予補償,而且拆遷之前的評估,要按現在的具體地段、新舊、建築成本等多方面條件進行評估。
另外根據《物權法》第39條和42條的條款,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如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但是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而工業冷庫建設並不屬於公共利益范圍。《物權法》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由全國人大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2001年11月1日實施,由國務院制定。按照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效力大於下位法的原則,政府拆遷顯然應該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執行,即除非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則不得強行拆除所有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