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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趙某2007年5月出獄後,於2008年初開始從安徽毒販手中購買海洛因。其姐夫田某、女友張某和朋友耿某也被拉入伙。安徽毒販方面派人前往本市偏遠郊區某胡同的田某住處,將毒品從牆外扔進院中;田某負責接收後,將毒品裝進茶葉罐放在狗窩內,通知趙某來取。同年3月,田某先後數次接收毒品,部分藏在自家院中,部分轉交張某藏在某公寓小區,部分交給在賓館住宿的趙某。
本市警方經偵查布控,在上述賓館抓獲趙某和張某,同時落網的還有負責將毒品賣給下家的耿某、負責押運毒品的安徽女子常某。同日在本市郊區某胡同抓獲田某,先後在上述公寓和賓館房間內,以及耿某駕駛轎車內、田某家中爐子內和狗窩內等處,共收繳海洛因300餘克、冰毒100餘克。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定,趙某和田某販賣海洛因300餘克、冰毒100餘克;常某運輸海洛因近200克;張某販賣冰毒100餘克;耿某販賣海洛因2克、冰毒40餘克。趙某、田某、耿某、張某均犯販賣毒品罪,常某犯運輸毒品罪。綜合考慮量刑情節,一審判處趙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常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田某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3萬元;張某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2萬元;耿某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等。宣判後,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
日前,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販賣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趙某系主犯,另三人系從犯。趙某系再犯、累犯,曾多次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仍不思悔改,說明其主觀惡性深,依法從重處罰。耿某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張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明顯低於田某。
綜上,二審改判張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萬元,其他均維持原判。(記者馮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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