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拐賣婦女兒童案 罪犯均被執行死刑
- 發布日期: 2010-09-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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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8月31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法院31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兩起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的典型案例。兩起案例中,有兩名罪犯均已被執行死刑。
在公布的『呂錦城故意殺人、拐賣兒童、黃高生拐賣兒童案』中,1985年出生的被告呂錦城,與另一被告黃高生以出賣為目的,於2008年綁架一名兒童。其中,呂錦城在實施綁架行為時,持刀捅刺,致兩名被害人死亡。法院經審理認為,黃高生所犯拐賣兒童罪造成兩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但沒有與呂錦城共謀殺人,亦未具體實施殺人的行為。據此,法院依法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黃高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呂錦城死刑,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其無期徒刑。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准,罪犯呂錦城已於日前被依法執行死刑。在公布的『何聰拐賣兒童案』中,被告人何聰在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期間,與項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謀後,在貴州省貴陽市城區及六盤水市火車站等地先後偷盜、拐騙兒童12名,拐帶至河南省滑縣等地,通過楊緒梅、羅雲鳳、趙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販賣給當地村民。法院認為,何聰在一年零四個月的時間內,拐賣兒童12名,其中幼兒7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據此,依法以拐賣兒童罪判處並核准被告人何聰死刑。罪犯何聰已於日前被依法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