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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一家經營珠寶玉器的商鋪於凌晨被盜,給商戶造成了180萬元的巨額損失,該商戶遂將商鋪所在商貿區的開發公司及物業公司告上法庭索賠。南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商戶未妥善保存貴重商品有過錯,物業公司未及時發現可疑人員應負違約責任,由此判令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商戶40萬元,開發公司不承擔責任。
2007年12月,商戶胡某與一家開發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了該公司開發的某商貿區中的一間商鋪,用於珠寶玉器的經營。合同同時明確物業管理及安保服務由該開發公司選聘的一家物業公司負責。據胡某稱,物業管理細則承諾,保安服務標准為24小時值勤,重點部位每小時巡查一次,實施24小時監控。2009年8月11日凌晨,胡某商鋪中價值180萬元的玉器被盜。胡某遂提出,安保服務人員未及時發現盜竊行為且監控設備質量低劣,圖像攝錄模糊,致使公安機關無法鎖定犯罪嫌疑人,案件無法偵破。所以要求物業公司及開發公司連帶賠償其被盜物品損失180萬元。
對此被告開發公司認為,為原告提供物業服務的是被告物業公司,其公司與物業公司間不存在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被告物業公司則提出,其已履行了管理公約中約定的義務,對公共區域的安全管理采取了與合同約定相符的安全措施並盡到了合理的謹慎義務,不存在違約行為,故不同意原告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原、被告提交的相關證據,法院對原告與被告開發公司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管理關系以及因為盜竊案件造成對原告財產損害的事實予以確認。造成原告財產損害的直接原因系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原告作為經營人,對自己所經營的商品,特別是貴重商品,在正常營業時間外應妥善加以保存,以防止意外的發生。原告在正常營業時間外,並且在無人值守情況下,仍將貴重商品陳列在展示櫃中,其行為無疑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方便,其主觀過錯顯而易見。被告物業公司作為該商貿區的物業服務與管理單位,為在此地經營的商戶提供安保服務系其業務范圍,亦是其對各商戶的承諾。工作中,其雖依約履行了安保巡查職責,但其未能及時發現出入於管理區域的可疑人員和發生於原告商鋪的盜竊案,顯然存在違約之處,應在一定限度內承擔違約責任。結合原告的主觀過錯及被告物業公司的違約程度,酌情確定由被告物業公司賠償原告被盜物品損失40萬元。待盜竊案件偵破後,雙方可就本案再行解決。被告開發公司就盜竊案既無過錯,亦不存在違約行為,原告要求其與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於法無據,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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