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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2010年7月的一天,夏女士與朋友前往某餐飲店就餐,其間夏女士如廁返回餐桌時因地面濕滑突然摔倒,造成左足部分骨折。經查,此時該餐廳剛剛派清潔人員拖掃過地面,水跡尚未拖乾,地面凹凸不平,部分已被磨平,且並未設置地滑的警示標志。夏女士歷經數次診斷治療,至9月份上旬基本痊愈。後夏女士開始與餐飲店協商賠償事宜,歷時一個月雙方無法達成一致。10月份夏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該餐飲店地面太滑,且未設置警示標志致其摔傷為由,要求該餐飲店賠償其各項損失2萬餘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過審理,判決該餐飲店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夏女士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共計12962.44元。
[律師評析]
本案的關鍵在於夏女士就餐的餐飲店應否對夏女士的摔傷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分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也對此類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有所規定,其中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該餐飲店作為營業性場所的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夏女士在該餐飲店消費,就應充分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而該餐飲店在派清潔人員拖掃地面之後,水跡並未拖乾,而且深色地面凹凸不平,部分已被磨平,亦未設置地滑的警示標志,未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夏女士因此而摔傷,屬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引發的侵權行為。
所謂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就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對他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此種義務,因而直接或者間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權益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因此,該餐飲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而承擔賠償責任是毋庸置疑的。而該餐飲店承擔責任的比例應當如何確定呢?
依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餐飲店等營業性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人損害的,賠償權利人有權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即該餐飲店應承擔與其過錯大小相對應的賠償責任,其店內地面濕滑,又未設置警示標志,這也是造成夏女士滑倒的主要原因,同時夏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在行走時亦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其本身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餐飲店承擔七成賠償責任,夏女士自行承擔其損失的30%,這也是合理合法的。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擊水律師事務所賈芳劉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