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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胡女士因患頸椎病到醫院治療,原本還能走路,手術後卻出現了嚴重截癱。胡女士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退還醫療費並賠償損失。日前,本市二中院終審宣判此案,醫院構成二級丙等醫療事故,退還胡女士醫藥費、賠償有關經濟損失。
市民胡女士被診斷為脊髓型頸椎病,建議手術治療。胡女士出院不久,雙下肢嚴重截癱。後經另一家醫院診斷,胡女士的病情為『頸4-7椎體前路鋼板螺釘內固定術後改變』。胡女士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退還先前的住院治療費用,賠償誤工費、陪護費、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共計178萬餘元。河西區醫學會作出鑒定:結論為胡女士傷殘等級為4級,被告醫院構成二級丙等醫療事故,承擔主要責任。
原審河西區法院認為,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原告的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且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部門鑒定,結論為『構成二級丙等醫療事故,被告承擔主要責任』;據此,被告應對原告承擔80%賠償責任,退還胡女士在被告醫院花費的醫藥費1.8萬元,賠償誤工費6.3萬元。考慮到原告住院期間兩人護理,出院後一人主要護理,一人輔助護理,故按1.5人護理費標准予以計算,賠償原告出院後20年的護理費79.4萬元,殘疾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00.5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認為護理費賠償數額過高,向本市二中院提出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考慮到原告的傷殘程度,判決被告給付原告20年的護理費並無不妥。按照法律規定,除非醫療機構有明確意見的,護理人員原則上應為1人。原審法院在原告沒有提供醫療機構明確意見的情況下,確定護理人員為1.5人欠妥,更正為1人。撤銷原審法院判決被告醫院賠償原告護理費79.4萬元的判決,改判被告醫院賠償原告護理費52.9萬元,連同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共計74萬元。(記者陳遇冬通訊員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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