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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房地產商用了71萬元行賄3名縣長,並導致其受賄者落馬,不過行賄者自己也難逃刑罰。浙江省瑞安市法院11日發布消息稱,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黃式武犯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已於8日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
黃式武現年59歲,是浙江省平陽縣當地比較早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房地產商,原系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平陽縣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黃式武於200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8年期間,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在一些房地產項目開發上謀取不正當利益,該公司負責人黃式武向時任平陽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黃安波(後擔任縣長)、平陽縣常務副縣長徐定錦、平陽縣鰲江鎮鎮委書記施曙亮、平陽縣副縣長吳存忠行賄,金額共計71萬元。此前,黃安波、徐定錦、施曙亮、吳存忠4人均已被判刑。
此外在2008年11月17日,時任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的黃式武為了個人投資需要,由其妻子溫美雪向公司借款700萬元,經黃式武簽字審批後,從公司支出該筆款項被黃式武投資入股平陽恆信小額貸款公司。
法院審理後認為,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金額計人民幣71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單位行賄罪。黃式武系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黃式武利用其擔任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挪用資金罪。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溫州振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黃式武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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