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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人們深究浙江高院制造的吳大全死刑冤案之時,內蒙古鄂托克旗法院制造的又一起司法鬧劇被披露,今年初,這家基層法院在一起刑事判決中否定上級法院的生效民事判決,引發輿論嘩然。後來,這起『以下犯上』的判決被鄂爾多斯中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並發回重審,但令人驚奇的是,日前鄂托克旗法院重新審理後,在未增加新證據的情況下作出完全一樣的判決,前後兩份判決書相比,除了文號和合議庭名單及日期不同,其他的內容甚至連標點符號都一致,媒體因此稱其為『復印式』判決。
生效的司法判決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和執行效力,鄂托克旗法院的法官和院長們不應當不懂這個道理。但該院圍繞同一個案件,先是『以下犯上』,繼而又視上級法院的裁定於不顧,在上級明文判定『證據不足』後,依然在未增加任何證據的前提下再次作出相同判決,並鬧出『復印式』判決書的笑話,司法的專橫和對基本法制原則的完全藐視可見一斑。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的判決被上級撤銷發回重審後,該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之所以要這麼規定,目的就是為了防范再次審理受前一次先入為主的影響,因此必須更換法官。就生活邏輯而言,兩個不同合議庭作出的洋洋灑灑上萬字的判決書,如果真的是獨立裁量,別說文字上絕不可能雷同,就是審判理由和司法邏輯也有差別。鄂托克旗法院兩次刑事審理作出的『復印式』判決書,只能說明該院濫用司法權力已經到了明目張膽、無所顧忌的地步。
記得今年初,媒體曝光該院『以下犯上』的司法亂象後,輿論都對此事給予了強烈批評,但讓人驚詫的是,對於這起錯誤非常明顯的判決,鄂爾多斯市委有關部門竟在案件尚處上訴階段未有定論的時候就組織新聞發布會,信誓旦旦地稱被告人就是有罪,該判決是正確的,這種未審先定的潛規則,居然被鄂爾多斯官方公開化。
司法改革要想真正達到強化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的目標,就必須首先對司法鬧劇保持零容忍,對於諸如鄂托克旗法院的這種明目張膽的錯誤行徑,建議最高法院從司法權威的大局出發,責成有關部門堅決查處。□艾群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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