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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遼寧省沈陽市私家車車主張維平駕車時與一騎電動自行車人相撞,對方掛在車前風擋處,他卻拖著受害人行駛了4.9公裡,致被害人死亡。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1日判定,張維平犯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2009年11月19日18時許,張維平駕駛一輛東風標致牌307型轎車沿沈丹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沈陽市東陵區香格蔚藍北門北50米處時,因避讓措施不當,駛入非機動車道,追撞同向正常行駛在非機動車道上的朱某的電動自行車後部,致朱某頭部撞擊轎車前擋風玻璃後,趴在轎車前機器蓋上。
車禍發生時,張維平已經感覺到有人撞在車的前擋風玻璃上了,並且發現風擋上有血,但並沒有采取停車措施,而是繼續向南開行了4.9公裡。直到在沈丹公路桃仙跨橋北100米處,朱某從轎車上滑落到路中心,張維平仍不管不顧。朱某因遭受巨大撞擊引起嚴重顱腦損傷、肝髒破裂、多發骨折、脊髓橫斷導致重要生命器官嚴重功能障礙而死亡。
隨後,張維平將轎車藏匿在沈陽桃仙國際機場職工食堂院內,隨即逃跑。同年11月23日,其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維平駕駛機動車撞擊被害人後,不停車采取救治措施,置被害人生死於不顧駕車逃跑,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不過鑒於其逃跑後主動投案自首,且其親屬積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雙方達成民事賠償調解協議,受害人家屬表示滿意和諒解,故可減輕處罰。於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記者范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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