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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甘肅一名鄉鎮財政所所長挪用公款上百萬元,其中近90萬元用於賭博。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1日對這起案件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李善鵬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4年。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善鵬在2002年12月到2009年4月期間,利用其擔任皋蘭縣忠和鎮財政所所長職務的便利,分42次以個人名義向該所2名會計和出納員出具借條,提取該所現金共計104萬餘元。其中6萬餘元由李善鵬用於公務開支,9萬餘元由李善鵬個人用於購買一輛家用轎車及生活開銷,另近90萬餘元被李善鵬在蘭州市區一電玩城賭博時全部揮霍。
法院審理認為,李善鵬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進行賭博非法活動及購買車輛等,構成挪用公款罪,且金額巨大,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記者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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