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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就統籌城鄉社會發展,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妥善解決采取躉繳方式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申領養老保險待遇時,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問題進行了規定。
一、按照市人力社保局《關於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實施細則有關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0〕3號)躉繳15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躉繳費部分不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折算繳費年限。
二、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以下簡稱: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且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5年的,在本人辦理退休手續時,清退躉繳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再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三、達到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年齡,但繳納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0年不滿15年的人員,可按照原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城鎮企業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勞社局發〔2008〕85號)後延繳費。選擇後延繳費的,待本人繳費年限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時,清退躉繳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享受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不選擇後延繳費的,將其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清退給本人,並按照規定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本規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實行。 (通訊員崔憲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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