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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撞上『小三』『富二代』等當下最熱話題,怎能不掀起社會輿論的爭議?昨天下午,在省婦女維權與信息服務站,20多名婚姻法專家圍繞新的司法解釋展開了一場熱烈的研討。
司法解釋第二條寫道:『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對於這一條最富爭議的規定,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卓冬青認為,這樣的規定實際上變相鼓勵了男人養『小三』。暨南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耀紅直言:『立法導向不對。』
但是,廣東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教授郭麗紅強調:『婚姻法不是婦女權益保護法。如果說「小三」是婦女,需要保護,「原配」就不需要保護了嗎?』郭教授建議,要對『小三』的索償行為定性分類,確定其是善意還是惡意。
司法解釋的第八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副庭長梁聰打趣稱,該規定『保護了富二代』。然而該規定不僅牽涉『富二代』這麼簡單。從事婦聯維權工作多年的廣東創基律師事務所律師黃淑美認為,之前法律之所以規定結婚8年後房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就是為了保護廣大農村婦女的權益不受損害。『在農村,婦女出嫁即淨身出戶,但是丈夫的房子一般又登記在公公名下,如果失去舊法規的保護,農村婦女一旦離婚,就意味著無家可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