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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4年前,河南平頂山市魯山縣『富豪』楊超奇因涉嫌私刻『假公章』遭當地警方立案偵查。但此案歷經4年多至今沒有結果,其間這名富豪一直逍遙法外,當地官員還不時到該富豪所在企業參觀視察。
1991年,魯山縣人雷大路掛靠平頂山市第四中學(後改名為平頂山市理工學校)投資開辦了魯山縣梁窪鎮猴山煤礦,並任法人代表、礦長,按照當時政策,很多私營企業都須要掛靠一國營或集體單位纔能開辦。1996年,正值煤炭市場疲軟期,雷大路將煤礦承包給同縣的李景山經營,每年收取承包費4萬元。
雷大路告訴記者,2001年,在李景山承包猴山煤礦期間,魯山縣梁窪鎮人楊超奇偽造了平頂山市第四中學的公章,並以平頂山市第四中學的名義將猴山煤礦過戶到魯山縣梁窪鎮北郎店村委名下,然後由北郎店村委任命楊超奇為猴山煤礦為出資人、法人代表、礦長。
雷大路說,對於這一切變故,他起初並不知情。只是因為李景山屢次拖欠煤礦承包款,他不得已於2003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強制執行。這纔發現猴山煤礦的出資人、法人代表、礦長早已經變成了楊超奇。
由於這一變故,讓拿著勝訴判決書的雷大路即無法向李景山討要承包款,更無法收回原本屬於的自己的煤礦。萬般無奈之下,雷大路於2006年向平頂山市新華區公安分局報案。
2006年11月29日,平頂山市新華區公安分局按一般刑事案件立案並展開偵查。
2006年12月5日,平頂山市新華區公安分局對平頂山市理工學校提供的原平頂山市第四中學的印章樣本和楊超奇等人提供的協議書上的『平頂山市第四中學』的印章樣本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兩份印章樣本的文字內容不同,且對應文字間的字距、角度不同,整體文字布局明顯錯位,已構成本質的差異(平頂山市新華區公安分局平公新刑文檢(2006)第002號)。
平頂山市理工學校則提供證明:該校已於1991年5月更名為平頂山市第二職業中等專業學校,1994年又更名為『河南省平頂山市理工學校』,『平頂山市第四中學』的印章於1995年作廢。該校同時證明,從未與魯山縣梁窪鎮北郎店村委簽訂任何過戶煤礦的協議。
於是,楊超奇也因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公章罪被警方拘捕。
看上去,楊超奇『涉嫌偽造事業單位公章』已經很清楚了,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制裁。然而,案情卻突然出現了轉折:2008年5月8日,此案被平頂山市新華區公安分局移送至魯山縣公安局,理由是:犯罪地在魯山縣。
『孰知這個案件在魯山公安局一爬就是兩年,沒有一點音訊。警方即沒有告訴我們案件的辦理進展,也沒有再找我們調查相關情況。』雷大路的親屬對記者說
知情人雷合州說,正是這枚假公章讓楊超奇成了猴山煤礦的出資人、法人代表、礦長,後楊超奇將猴山煤礦更名為河南省超奇煤化有限公司,並進而成為魯山縣『首富』,其在魯山縣乃至平頂山市都可謂聲名顯赫。與楊超奇形成鮮明對比的是,雷大路從此窮困潦倒,疾病纏身。
針對上述情況,記者近日來到魯山縣公安局進行了采訪。該局宣傳科負責人四處打電話求證,終於問出案件在魯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一警員那裡。『案卷在那擱著呢!』該警員在電話中說。記者隨後撥通該警員電話,該警員又改口道:『案件正在調查處理呢,我正在外邊辦事,電話裡不方便說。』隨後便掛斷了電話。
鄭州金博大律師事務所龍律師說,由於該案涉及的當事人單位在平頂山市,因此不存在向魯山縣移交案件問題。不該移交的案件移交了,案件移交後,魯山縣公安局又不積極辦案,這顯然是不正常的。
發稿前,記者多次電話采訪魯山縣公安局局長凍曉東,凍始終未對相關情況作出解釋。 (記者吳揚侯偉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