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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租客乘電梯居然落入電梯井裡、在其正在往外爬的過程中,下行電梯又將他還沒脫離縫隙的腿部卡住,結果消防人員將電梯門扇鋸開纔將其解救出來。李曉的遭遇還不止如此,當他以違約為由將物業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時,法院卻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訪
28歲的李曉是黑龍江人,在本市工作。2009年12月29日14時,李曉與同事小軍等人飲酒後回到租住的東麗區某小區1號樓1門。等電梯時,李曉肩背部倚、撞到電梯右側門下部,電梯門扇突然翻轉,致使李曉從門扇與地面的縫隙掉入電梯井中。小軍立刻進入電梯井中托舉李曉,此時下行電梯轎廂觸碰到內翻的門扇停止下落,將李曉未及脫離縫隙的腿部卡住。隨後,民警同消防人員,將電梯門扇鋸開解救出李曉。
李曉被診斷為雙下肢擠壓傷,腰椎橫突骨折。醫療費累計7400餘元。李曉將該小區物業告上法庭,認為他和物業公司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物業未能及時發現電梯存在的危險,屬於違約,要求物業賠償2萬餘元。
法院審理
庭審中,物業公司稱李曉非本小區業主,他們之間不存在物業服務關系,且該電梯經技術監督局檢驗合格,物業不存在違約行為。另外,李曉在飲酒後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事發後,東麗質量技術監督局到現場進行了查看,但檢測部門認為原始現場已破壞,無法鑒定當時的電梯質量問題。
另據了解,龔某是該小區1號樓1門301號的業主,2009年初與物業簽訂了物業合同。同年6月,李曉的同事小軍與房主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一年,而後李曉等4人入住該房,雙方未就租住房屋在公安機關備案以及通知物業。
法院認為李曉當庭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原告就居住在該處並與該房屋業主達成協議並向物業進行明示,不能認為李曉和物業之間形成了物業服務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違約。李曉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其訴訟主張,應當承擔對其不利的裁判結果,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駁回起訴。
律師說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王世清律師稱,這個案子李曉其實是輸給了自己,他和他的律師沒有選對主體和訴訟請求,該案應是侵權之訴而不是違約之爭。
李曉與物業公司之間不存在服務關系,沒有合同約定,何談違約?狀告物業公司違約太牽強了。但是,李曉無論是不是業主,被該小區的電梯所傷,電梯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這是肯定的,所以李曉的訴訟請求為人身損害賠償是比較合理的。李曉應確認誰是該電梯的所有權人,也就是說電梯的產權是誰的,還有就是確認誰是使用管理人,然後根據所有權人和管理人之間的約定,由法院來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及金額。
法官提醒
本市基層法院民庭的楊法官說,這個案件其實是律師犯的一個低級錯誤,在訴訟活動中並不多見。不過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也會發現一些當事人訴訟請求根本無法勝訴,也就是說告錯了。鑒於對原告負責的態度,法官會建議其撤訴或另行起訴。
現在各個法院都設有立案服務大廳,立案法官會對當事人如何立案進行指導,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不予立案。對聘請律師的當事人,就需要律師有專業水准,在起訴中提出正確的訴訟請求並找准用哪條法律來支持,這對案件的成敗是基礎也是重要的。新報記者張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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