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讀者李女士:我的母親前段時間去世了,她承租了一套公產房,我們一共有姐妹三個,現在想把這套公產房過戶到我的名下,不知辦理公證需要什麼材料?如何辦理?
『有事您言語』專欄記者:北方公證處張留群副主任介紹,這種情況屬於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協議公證,申請辦理此項公證需要准備並提供如下材料:
1.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親屬(包括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及全部子女)關系證明原件。
2.原承租人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已銷戶的,由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未銷戶的,出具醫院的醫學死亡證明。
3.公有住房承租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所有符合過戶條件的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當事人戶籍在本市,但本人不在本市,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可提供經公證的聲明書和委托書,委托他人辦理公證。
5.原承租人有兩次以上婚姻的須提供婚姻狀況證明和與不同配偶生育子女情況證明。
6.公證員認為辦理該項公證需提供的其他證件或證明材料。
當事人在辦理此項公證時,還需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申辦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協議公證,符合條件的承租人一般需親自到公證處簽訂協議辦理公證,不能親自辦理的必須提供公證委托書;同時必須接受公證員依程序規定進行的身份比對、視頻和指紋的采集等審查手續,拒絕審查的不予公證;冒名頂替或以其他虛假手段騙取公證書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協議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對年老或患病不能做出正確意思表示的,立協議人應提供醫學司法鑒定證明,以證實本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拒絕提供的不予辦理公證。
3.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協議公證後,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過戶前協議人要求變更協議內容的必須協商一致,交回全部公證書並重新辦理公證;過戶後要求變更的由協議人訴訟解決。(趙娜)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