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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15日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征求意見稿)》,其中關於補償的部分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意見稿規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意見稿還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選定,被征收人選定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