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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離婚時,雙方約定婚生子由男方撫養,女方支付撫養費;後兒子因居住條件不佳,主動隨母親共同生活,撫養費遭遇『斷奶』,遂將父親告上法庭。和平法院經審理認為,有子女撫養權的父親,在子女隨其母生活期間,也應支付撫養費,支持了原告部分請求。
李明和張娟2008年6月協議離婚,約定婚生子李小明(1997年出生)歸李明撫養,張娟每年支付撫養費3000元至李小明18歲止,和平區的婚房歸男方所有。離婚後,李明將婚房變賣,租房居住;後來開了個砂鍋店,和孩子一起住在簡陋的店裡。
2010年4月,小明找到母親,表示砂鍋店環境太差,母子二人遂一起生活。此後,張娟未再向李明支付撫養費,李明也不同意給張娟錢。7月,小明委托母親將父親告上法庭,要求自2010年4月起,李明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直至其年滿18周歲止;此外,李明需支付李小明三年高中學習的教育費每年3000元;如李小明繼續上大學,還要連續支付教育費用至大學畢業止。
庭審中,張娟表示,由於沒有經濟能力和住房條件,不同意變更撫養,只想要被告支付撫養費。李明則辯稱,兒子的撫養權在他這裡,因此不同意支付撫養費;至於上高中和大學的費用,因並沒有發生,也不在預料之中,故不同意給付。
和平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離婚時約定子女由男方撫養,但男方變賣房屋後,改變了兒子的生活環境,也沒有對其居住妥善安置,迫使其到母親處生活;現李小明表示願隨其母生活,但其母因經濟條件太差無法撫養,亦不願意變更撫養。考慮到李小明現系未成年人,對其利益應予以保護,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在李明未妥善解決李小明居住問題、李小明隨其母生活期間,李明應給付一定撫養費用,並應補付2010年4月至7月李小明隨其母生活期間的費用。至於原告要求支付的高中、大學教育費用,因沒有發生,故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李明支付李小明4個月撫養費1200元(按每月300元計算);李小明隨張娟生活期間,李明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駁回李小明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姓名均系化名)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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