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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今後,在本市買賣機動車將有示范的合同文本了。記者昨天從市工商局了解到,為加強本市機動車市場交易行為的規范化管理,維護機動車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機動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並從12月20日起推行使用。
該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條對新車的修理、更換、退貨作出了明確約定:關於整車、零部件總成的保修期限執行生產廠保修條款的規定。在保修期內車輛出現質量問題或需要保養,買受人應在生產廠公布的或雙方約定的維修站進行修理和保養。
示范文本明確,在車輛使用一年或行駛2萬公裡內,同一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修理二次仍未排除故障,或關鍵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更換二次後仍無法使用,買受人有權退車。在車輛使用一年或行駛2萬公裡內,同一關鍵零件或總成因質量問題,累計修理二次仍不能恢復使用;或由於質量問題及修理,使得該車停用的累計工作日超過60日(扣除進口零件進貨在途時間);或累計修理五次以上(不含五次)仍不能正常行駛,出賣人應負責為買受人換車或退車。
按照本條上述約定退車的,出賣人應當負責為買受人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車款,但應減去買受人使用該車產生的合理折舊。折舊數額由雙方事先自行商議確定。退車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並按照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提交齊全、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非車輛質量問題發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損壞的,或無有效發票的,可免除本條上述第3項、第4項規定的甲方責任。由於人為破壞、使用或保養不當和疏忽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由於裝潢、改裝不當造成的質量問題,或者到公布、約定以外的修理點進行修理造成的質量問題,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後果。本合同簽訂後,國家如出臺有關機動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規定,雙方按國家規定執行。生產廠的保修條款比本合同的約定更有利於買受人的,雙方按生產廠的規定執行。新報記者郭曉瑩通訊員王毅鵬袁弘信
汽車消費投訴居高不下解決難
記者從市消協及市工商局12315了解到,近年來,汽車消費投訴一直居高不下。在涉及質量的投訴問題中,發動機、車身及電氣、變速箱三大項成為最主要的投訴對象。汽車消費維權存在幾大難點問題:
舉證不力。很多消費者在平時保養、維修時不注意收集相關維修單據。
鑒定無門。車主不認可廠家的檢測結果時,就需要自行進行質量鑒定,而目前國內僅有的幾家鑒定機構並不接受單方面委托,如果車主要求進行鑒定還需要得到廠家的書面同意。
維權成本高。檢測費動輒上萬元,而如果要進行主要部件的檢測,其檢測費用更是高達十幾萬元。
解決過程漫長。對於有爭議的投訴,往往要經過幾個回合纔能確認,少則一兩個月,多則一年半載。
退車換車難。這首先是涉及責任認定的問題,然後就是涉及是否已經達到退換車的條件。而責任認定對車主來說就已經是一個難過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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