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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假幣、假藥、假文憑已不鮮見,然而在經濟關係日益複雜的背景下,藉助訴訟牟取不正當利益的“假官司”正日益增多,並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在一些地區的法院已經佔到案件總量的相當比例。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通過對100件2008年審結的二審案件抽樣分析發現,超過20%的案件存在着訴訟欺詐行爲。
而從北京市法院系統因涉嫌惡意訴訟引起再審案件的統計數據看,2004年、2005年惡意訴訟引起再審的案件佔再審案件總數的46%;2007年,朝陽區人民法院因惡意訴訟而提起再審的案件佔到了全部再審案件的50%;2008年,豐臺區人民法院受理的50件申訴再審案件中有40%涉及惡意訴訟。
可以說,“惡意訴訟已成爲當下審判實踐中不得不去應對解決的‘頑疾’。”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朱江不無痛心地說。
朱江稱,中國自古以來就有“厭訟”的傳統,而今很多人把訴訟當作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實現其他非法目的的工具,不僅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朱江注意到,隨着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和國家相關調控政策的出臺,夫妻雙方爲規避政策而假離婚的案件層出不窮。如杜某與張某離婚案,原被告租住的是男方單位的直管公房,因住房制度改革,男方單位爲其重新分配了一套住房,並要求其將原承租房分給其他職工,夫妻兩人搬入新房後,趁原住房尚未入住、交接手續尚未完成之際,由女方起訴離婚,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離婚且原承租房由原告租住。
面對形形色色的惡意訴訟案件,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康寶奇認爲,要總結出一套針對所有審判活動中都行之有效的惡意訴訟識別規程具有相當難度,法官應提升識別方法和技巧,將惡意訴訟案件及識別方法類型化。
康寶奇建議,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建立惡意訴訟複審委員會,法官審查之後發現案件具有惡意訴訟重大嫌疑,可以提交複審委員會進行集體研究,提出相應的預防應對措施。
同時,建立惡意訴訟案例庫。“應該鼓勵法官撰寫總結審判教訓的案例分析以及準確識別惡意訴訟的案例分析。”康寶奇說。
歸根到底,“我國現有法律對惡意訴訟行爲的責任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克倫說。
實踐中,惡意訴訟行爲被審查發現後,行爲人承擔的後果無非是駁回起訴,因敗訴而承擔的訴訟費用根本算不上制裁。這種惡意訴訟的低風險使得不少人以一種投機的心理濫用訴權。
在王克倫看來,法律明文規定惡意訴訟行爲應受相應法律制裁,增加惡意訴訟的風險負擔,可以有效遏制這種行爲的發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