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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公車私用,向來被人們詬病,然而卻有單位極力想證明自己單位的車被『公車私用』。原來,這個單位名下的車被開出去後,遇到了車禍,在需要賠償傷者的時候,單位拋出了『公車私用』的借口,意在使司機自行承擔責任。最終,法院沒有認定這個理由,判決單位賠錢。
事件回放
兩車連撞七旬老人
2010年3月20日晚7:50,在本市南開區紅旗路與嘉陵道交口,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市民魏某駕駛一輛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車沿紅旗路西側第一條機動車道自北向南行駛至與嘉陵道的交口時,正遇到69歲的退休乾部彭大爺騎三輪車從此通過。金杯車的前左側撞到了三輪車尾部右側,致使彭大爺的三輪車一時失控。正在此時,市民豐某駕駛白色東風貨車沿紅旗路西側第二條機動車道自北向南行駛至此,彭大爺的三輪車再次被撞,致使彭大爺受傷。經附近醫院診斷,彭大爺的肋骨和肩胛骨骨折以及腦出血等。截至2010年6月10日,彭大爺共住院80天,住院費24萬餘元。事故中的兩位司機最初都沒推脫,關於彭大爺的治療費用中,魏某支付了95000元,豐某支付了48000元,兩輛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各支付了1萬元。此後,再無賠償。
交管部門認定,此次事故中,魏某負主要責任,豐某負次要責任,彭大爺不承擔責任。在彭大爺還在搶救時,治療費無人承擔,其子代其打官司,將兩名司機、其各自單位以及兩輛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一並告上法庭。
庭上爭執
肇事車是否公車私用
法庭上,關於肇事的金杯汽車是否為公車私用產生了爭論。司機魏某稱,他是第二冶金機械廠的司機,事發當天是受廠負責人指派,開著事故車辦理廠裡交辦的事。事故車登記在被告配達冶金設備制造廠(簡稱配達冶金)的名下,因此本案只將配達冶金列為被告。魏某認為,應追加第二冶金機械廠作為被告並認為應由配達冶金獨自承擔責任。
配達冶金辯稱,魏某不是其單位職工,事故車輛登記在配達冶金名下,魏某屬於借用公車辦理私務,不是履行公務。配達冶金和第二冶金機械廠是獨立的法人單位,沒有隸屬關系,配達冶金不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魏某是履行職務行為
南開區法院經審理查明,魏某是第二冶金機械廠專職司機,配達冶金原為第二冶金機械廠下屬車間,於1998年獨立經營,兩個單位在同一地點辦公,平日互相調劑使用車輛。魏某所駕駛事故車輛是經其所在單位辦公室主任批准的。因此法院認為,魏某事發當天的行為是履行職務行為。至於配達冶金與第二冶金機械廠之間車輛使用關系問題,屬另一法律關系,應另行解決。
基於此,南開區法院一審判決,配達冶金按照70%的比例賠償彭大爺醫療費、輔助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賠償額共計16萬餘元,另外30%由『東風』車所屬單位承擔,判決生效後,彭大爺返還司機魏某、豐某此前分別墊付的95000元和48000元。
一審宣判後,配達冶金不服,上訴到一中院,其他幾方均同意一審判決。一中院經調解無效後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中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魏某是職務行為是妥當的。
律師說法
『公車私用』是為推卸責任
作為魏某的代理人,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任波律師提出,肇事車是『公車』,但不是『私用』,配達冶金拋出所謂的『公車私用』,是為了推卸自身甚至第二冶金機械廠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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