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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由於年齡偏大貸款年限有限,父母將自購房屋登記在已婚女兒的名下,可沒料到,因屬婚後財產,女兒離婚時被判與丈夫分割該房。母親無奈之下將女兒推上被告席,要求確認該房歸其所有。因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不同意變更,日前,河西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母親的訴求。
日前,55歲的陳女士將自己的親生女兒告上了法庭,她提出,2008年她與丈夫共同在本市河西區某小區購買了一套二手房,由於二人年齡偏大不能貸款20年,所以就以女兒汪晴的名義購買。雖然買房時向汪晴借款10萬元,向大女兒汪雨借款5萬元,但已於2009年9月全部還清,而且貸款也是由其個人償還。為此,陳女士起訴要求確認上述房屋歸其所有。
經開庭審理,法院查明,被告汪晴於2006年10月8日與前夫登記結婚。2008年6月1日,汪晴與訴爭房屋原房主杜某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汪晴以38萬元價款購買杜某名下所有的上述房屋,其中汪晴首付11.4萬元,貸款26.6萬元。當月13日,房管部門下發了該房屋產權證。此後,該房屋由原告夫婦和汪晴居住。2009年8月13日,汪晴前夫起訴要求與汪晴離婚,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同時以訴爭房屋系汪晴婚後財產為由判決該房歸汪晴所有,剩餘貸款由汪晴負擔,但汪晴要給付前夫經濟補償費9萬餘元。現該房屋仍有貸款未還清。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為,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應予保護。訴爭房屋系通過貸款購置的房屋,借款人及抵押人均為被告,現原告要求確認訴爭房屋的所有權人為原告,被告雖表示同意,但作為貸款人及抵押權人的銀行未表示同意。根據相關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因此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涉案人物系化名)記者孫啟明 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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