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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母親以女兒代理人的身份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又稱自己沒有女兒的授權而拒絕履行合同。一審法院判決母女二人作為違約方賠償買方違約金40000元。
案情回放簽約賣房又違約
夏女士想把女兒名下的一套房子給賣了,她說女兒在國外留學,她是女兒的代理人,房子打算賣80萬。陳先生看中了這套房子,便與夏女士在中介公司簽訂了三方《房屋買賣(置換)合同》,約定買方於合同簽訂時支付10000元定金,待房主回國後啟動過戶手續。中介公司收取居間服務費16000元,由買賣雙方各自負擔8000元。如一方違約,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相當於本合同約定的房屋實際成交價格5%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還應就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簽訂後,陳先生進行付款。
沒過多久,夏女士卻稱賣房沒有經過女兒同意,女兒知道後強烈反對,所以其與陳先生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並以此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夏女士的女兒李小姐又從國外分別給夏女士和中介公司發函,要求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4月中旬,夏女士以郵政匯款的方式將10000元定金退給了陳先生。陳先生不認可,遂將夏女士母女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合同有效得賠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夏女士持自己與女兒的身份證、戶口本以及房屋產權證等原件,與原告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加之其與被告李小姐系親生母女的特殊關系,使原告相信被告夏女士有代理權,故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被告李小姐作為合同當事人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義務,造成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李小姐向陳先生支付40000元違約金,並賠償中介服務費8000元。
君悅律師事務所郭文禮律師分析說,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被告夏女士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關鍵之處在於如何確定相對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代理人具有代理權。根據《合同法》第425條的規定,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應當負有如實報告有關訂立合同事項的義務,否則,給委托人利益造成損害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記者張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