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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第三次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明確了累犯和八類重罪罪犯的刑罰期限。
此前的草案對於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等八類重罪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的減刑期限分別作出了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專家提出,按照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應主要針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累犯以及八類重罪罪犯,延長其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的最低執行期限,但不宜普遍提高刑罰執行期限。關於其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最低執行期限和判處無期徒刑的最低執行期限,從實踐看,按照現行刑法規定執行,對教育改造這部分人發揮了較好的作用。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與相關部門研究,贊成對因累犯和八類重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罪犯與其他罪犯加以區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此規定修改為:對限制減刑的死緩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對判處無期徒刑罪犯減刑後的最低執行期限,不能少於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