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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發生過自殺、凶殺、造成重大傷亡的意外事件的可認定『凶宅』
『二手房』與『一手房』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二』字代表著這套房子背後有著一段或長或短的歷史。在這段歷史中,這套房子裡到底發生過什麼樣的故事,它是一直『素面朝天』,還是曾經『削骨整容』?它的舊主曾經金榜題名還是意外死亡?對於這些二手房背後的故事,新的房主或租客是否有知情權,許多房主、中介、買房人和租房人,都沒有去深究過。畢竟隱瞞不是欺騙。
但朝陽法院的一份調研材料顯示,近一兩年來,不少二手房合同糾紛,就是由於一方故意隱瞞影響交易成功的重要信息,或對有特定需求的人風險提示不夠而造成的。 案例 住進去後纔發現 沙發下有『孝』字牌朝陽法院的蘭楠法官不久前審理過這樣一個案子。去年9月,房客因工作需要,在安貞醫院附近租了一套房子,並交了三個月的租金8100元、押金2700元以及1000元中介費。但簽合同的當天晚上,他到出租房內打掃衛生時,發現屋內的沙發下面,有老人過世時使用的『孝』字牌。因為離醫院比較近,房客懷疑房子裡死過病人,不敢繼續租住下去。於是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掉這處『凶宅』,由於多次找中介溝通未果,房客把中介公司起訴到法院,他認為經紀公司在隱瞞了房屋的真實情況的前提下,與租戶簽訂合同,應當可以退房並得到中介公司的雙倍賠償。
此前,朝陽法院還遇到過此類糾紛。當年,購房人李先生考慮到孩子上學,購買了朝陽區望京一小區劉女士的房子。李先生搬進新居沒多久,就聽物業和鄰居說房子裡發生過死亡事件,並拿到花家地派出所的證明:這間房子裡曾發生一男子墜樓事件,排除他殺,屬於意外死亡。
李先生認為,房主沒有向自己說明房子的歷史,有故意隱瞞事實的行為,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了經濟上還有精神上的損失。李先生的妻子自從聽說那事後連自家衛生間都不敢去了。他找劉女士退了房,還向朝陽法院起訴,要求經濟索賠。
朝陽法院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房主或中介不向買房人或租房人如實說明其已知的可能不利於成交的待售房屋的歷史情況,由此而造成的房產糾紛越來越多。
這裡面還包括隱瞞待售房屋質量問題,如房子經常漏水或存在較為明顯的裝修污染;
隱瞞周邊環境問題,如房子緊鄰配電室存在噪音污染、住處周邊是大型垃圾處理場等;或隱瞞必要生活設施情況,如飲用水質不合格、小區為臨時用水或用電等。
此外,對有落戶、上學等特殊需求的購房人,中介未如實詳盡地向其告知有關政策,提示諸如學區劃片發生變化、該住房內尚有戶口未遷出、落戶居住未達一定年限等種種因素,均可能對買房人實際享受重點學區名額產生不利影響,致使買房人無法實現購房目的。支付了高昂傭金的買房人勢必要向中介公司、房主打官司追責了。 中介 盡量不騙人 能瞞就得瞞小何是本市一家中介公司安定門店的經紀人。對於隱瞞二手房歷史情況的問題,他笑著對記者說:『太常見了』,並承認自己也做過這樣的事兒。
『我剛入行的時候,我師傅就告訴我,對買房、租房的客戶,一句也不要多說,多說了,對自己一點兒好處都沒有。我現在的原則就是,盡量不騙人,但對一些不利於成交的,能瞞就瞞,特別是大家比較忌諱的房子裡死過人這種事兒。』
小何告訴記者,他們門店所在的片區中,有不少老的單位宿捨,其中一些是上世紀50年代的房子,比如中石油、冶金部的一些年代比較久的宿捨,四五十年的房子了,房子裡死過人不是什麼新鮮事兒,要是老人正常死亡的,有一半左右的人不太在意,如果是高壽的老人留下的房子,有的人還願意要呢,但如果是發生過凶殺等惡性事件的,買的、租的都忌諱。『我們也看不出來誰忌諱誰不忌諱,索性就都不說。我們不能自己砸自己的買賣,您說是不是?』小何反問記者。
說起凶宅,小何講了一件他親自經歷的事兒。一年前,他們門店曾經接過這樣一套房子,戶型、環境都很好,報價也合理,但缺點是女主人半年前在這裡喝農藥自殺了。辦完喪事兒後,男主人情緒也一直不好,親人就想把這套房子賣掉,於是找到他們,希望把房子盡快出手。
接房的當天晚上,就有人交定金,買主是一個四十多歲的中年人。按計劃將3天內簽合同,但第二天,買主要求再看看。這次來,陪他來的還有一個和他年紀差不多的男子。
離開房子,買主和陪他來的朋友單獨聊了一會兒,然後,買主的朋友就走了。買主和他們回了門店後,當即提出馬上退定金,表示他的朋友幫他看了,這套房子不吉利。買主的態度非常堅決,店長和他談了3個多小時也沒用。
這事兒僵持了半個多月,後來,買主找到總公司,總公司讓他們『妥善處理』,房主自己心虛只好把定金退了。 到現在為止,小何說,他也不確定是不是那個買房人的朋友從鄰居處打聽到了什麼。但結果是,他們的隱瞞沒成功。當然,這並不影響他『一句話不多說』原則,也未影響這套房子的再次出手。一周後,這套房子就從小何手裡賣出去了,他很快拿到了近萬元的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