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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人許靜聽朋友說過『凶宅』這種事兒,但她自己沒有遇到過,也沒什麼切身感受。不過,她對中介『一句話不多說』這一點卻深有體會,並深受其害。
前不久,許靜通過中介從東城區北新橋附近租了一套房,一居室60平方米,月租金5500元,價格不低,但許靜考慮到位置好,適合自己,還是咬咬牙租下來了。入住當天,許靜驚訝地發現,這房子沒有管道煤氣,還用的是液化煤氣罐。許靜說:『我當初看房的時候,看的、問的都挺仔細的,包括暖氣冬天能達到多少度,窗戶的紗窗是否有洞進蚊子,供電是否能帶得動兩個空調等等,但就是沒想到,二環裡的樓房還有沒通管道煤氣的。另外,煤氣罐是在灶臺下面的櫥櫃裡,關上門誰也看不出來,房主、中介都沒提這事兒。』
許靜很生氣,馬上打電話給中介:『這房子怎麼用的還是煤氣罐呀?我花5000多元租的房子,還得吭哧吭哧往三樓搬煤氣罐?』中介聽了很平靜地說:『大姐,您別生氣。這兒是沒有管道煤氣,不過,不影響您使用,也不用您自己搬,您花10塊錢,就有人給您送上門……』
『我為什麼要多掏這10塊錢呀?再說,我都20年沒用過煤氣罐了,我都不知道怎麼用了,總擔心一不小心煤氣泄漏,你們怎麼沒人和我說一聲呀?』許靜質問道。『您也沒問呀?』中介的態度開始生硬,也沒有了繼續和她解釋的耐心,許靜的心裡這個堵呀。
後來,許靜本想退租,或起訴中介,但她辨別不清這是中介的責任,還是她自己的責任;也不知道合同中『丙方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除退還已收取的傭金外,還應賠償由此給甲方或乙方造成的損失』這一條款中的『隱瞞重要事實』,是不是包括她這種情況。於是,這件事就被她暫時放下了。 法官 發生過自殺、凶殺的 重大傷亡的可算凶宅像許靜一樣,許多購房人、租房人都分辨不清:對於二手房的一些特殊情況和歷史,哪些是中介應該主動告知的,哪些是不必告知的?一些影響自己決策的信息,中介沒有告知,是否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權?是否應承擔因隱瞞形成的責任?對此,許多中介經紀人也向記者表示:說不清楚。他們普遍存在著隱瞞不是欺騙、不用擔責的僥幸心理。
對此,朝陽法院的蘭楠法官表示,中介在居間的經營業務中,應承擔主動告知的義務。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蘭楠法官還說,至於什麼是『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法院在裁量時,主要考慮兩個方面:一個是必須,另一個是重大。『必須』是指影響居住者正常使用的,包括水、電、氣、暖等問題,比如許靜遇到的天然氣管道問題,罐裝液化氣確實會給居住者造成不便,中介是應當主動告知的。
『重大』是指對居住的安全性、便利性造成影響的,比如房子的水管曾經爆裂過,房子曾經失過火,這套房子是所謂的『凶宅』等。
拿凶宅來說,因為房子裡一旦發生過凶殺,自殺或其他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意外事件後,人們普遍認為,再住在這樣的房子裡便會感覺到不吉利,甚至恐懼。對於房子過去的歷史,中介機構作為專業的經營機構,在從房主手中承接房子時,應有一個基本的審核義務。
我愛我家副總胡景暉表示,二手房在交易中是有『歷史隱瞞問題』。許多中介也知道房屋有問題,如果采取隱瞞手段達成交易,在法律上會裁定交易無效。但他們有一個很重要的有利條件:我國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房屋檔案、工程圖紙、歷史資料等內容沒有檔案,而有些信息又不是完全憑肉眼能看出來的,必須通過專業手段纔能知道。
我國現有的房屋檔案僅限於『房主以前是誰,現在是誰』,並沒有房屋歷史的詳細記載,而在一些發達國家,許多房屋都有比較詳細的房屋檔案,很好地從源頭上避免了因信息不全產生的合同糾紛。
胡景暉建議,購房人、租房人通過經紀人了解房屋是必要的,但最好也要通過周圍的鄰居,居委會和物業公司了解房屋的情況,並注意分別在白天、晚上來多看幾次。在現有條件下,這也不失一種保護自己權益的方法。記者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