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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3日下午對前臺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及其家人所涉第二次金融改革(“二次金改”)弊案進行二審宣判。陳水扁從一審無罪,被改以貪污罪判刑18年,妻子吳淑珍被判刑11年,陳水扁子媳陳致中、黃叡靚分別被判1年和6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同時判決陳水扁並科罰金1.8億元(新臺幣,下同),褫奪政治權利9年;吳淑珍並科罰金1.02億元,褫奪政治權利8年;陳致中、黃叡靚夫婦分別被科罰金400萬元、200萬元。
2009年12月,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被臺灣檢方特偵組指控在島內部分金融公司合並案中,向企業索賄、洗錢高達6億餘元。臺北地方法院去年11月5日一審判決認為,陳水扁介入金融機構並購不構成職務犯罪,認定陳水扁夫婦、子女及相關企業負責人無罪。
一審判決後,臺檢方不服這一判決,在2010年11月25日上訴至臺灣高院。臺高院於2011年4月14日開庭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