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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居民家中漏水後,因樓上鄰居不配合維修,雙方鬧上法庭。訴訟中,被告鄰居以漏水是因開發商使用的管道質量不合格所致爲由,拒絕維修。日前,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業主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原告住房漏水原因是被告房屋內PPR管滲漏所致,故一審判令被告對其房屋漏水部位予以修復至不再滲漏,並賠償原告6168元。
市民肖某家住本市河東區一住宅小區內,沈某是其樓上鄰居。2010年6月,肖某發現房屋漏水,即找到沈某多次進行交涉,但沈某始終未對漏水部位維修。肖某爲此訴至法院,要求沈某將房屋修復至不再漏水,並按照鑑定報告數額對其損失進行賠償。
被告沈某在法庭上提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由於開發商使用的管道質量不合格,不是其不想修房,而是怕將證據破壞,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保留向開發商追訴的權利。
訴訟中,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委託本市一家工程諮詢管理公司對漏水原因進行鑑定,鑑定意見爲“涉訴房屋漏水原因,是由於601室自入戶水錶截門至衛生間截門間的地埋自來水系統(PPR管)存在滲漏缺陷,滲漏水穿透501室房頂混凝土樓板,造成相關損失,同時也是造成601室牆體下部大量返潮、返鹼的原因。此缺陷不符合《建築給水排水和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的相關規定”。同時,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委託一家建築工程諮詢公司就房屋受損部位維修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結果爲“涉訴房屋頂棚、牆面等受損部位維修工程的工程造價爲6168元人民幣”。
根據上述事實,法院認爲,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經過相關部門鑑定,原、被告對鑑定結果未提異議,故法院將鑑定結論作爲定案依據。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被告住房的地埋自來水系統(PPR管)是被告住宅專有使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本案原告房屋的漏水原因是因被告房屋自入戶水錶截門至衛生間截門間的地埋自來水系統(PPR管)存在滲漏缺陷所致,故原告要求被告將其房屋漏水部位修復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關於被告主張漏水原因是由開發商使用的管道質量不合格造成的一節,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係,被告可另行解決。關於原告要求被告按照鑑定報告數額對原告損失進行賠償一節,因原告房屋損失,系漏水造成的,二者存在因果關係,對於賠償數額已經鑑定部門出具鑑定結論,故原告該訴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對其房屋漏水部位予以修復至不再滲漏,如被告逾期履行,原告可在執行程序中申請法院委託有資質的機構予以修復,被告予以協助,所需費用由被告負擔;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168元。(記者孫啓明通訊員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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