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薊縣市民王某去年與再婚妻子簽訂協議,將自己婚前購買房屋所有權的60%贈與她。之後,由於沒有得到妻子承諾的照料而感情不和,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房屋贈與。日前,薊縣法院根據新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作出一審判決,因上述贈與並未辦理實際登記手續,故對王某請求予以支持。
王某與妻子均系再婚,王某婚前有樓房一處。2010年10月,王某與妻子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願將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屋所有權60%贈與妻子,協議簽訂後,雙方並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今年以來,夫妻倆開始鬧矛盾。王某覺得妻子並未像籤協議前承諾的那樣悉心照料他以及他和前妻所生的孩子,遂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撤銷房屋贈與。
法院庭審中,王某稱當初簽訂協議是受妻子脅迫,自己爲維持婚姻關係,並讓兒子得到照顧纔不得已簽了字。而其妻辯稱,王某贈與她的行爲是自願的,認爲該贈與行爲合法有效,不可撤銷。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係,原告在婚後將自己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屋所有權60%贈與被告屬實。由於被告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故該房屋的60%所有權尚未轉移。現原、被告之間感情不和,原告要求撤銷贈與,不違反法律規定的不準予撤銷的情形,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認爲,依照新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處理,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被告簽訂的贈與協議。(記者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