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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通過“親子鑑定”維權,卻無形中給“被鑑定”的孩子帶來心靈傷害。爲此,《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給出新規:法院在處理有關親子關係糾紛時,如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或不存在親子關係,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堅決不同意鑑定的,法官可以推定前者主張成立。
李先生和郭女士結婚10年,育有一個兒子。這幾年來,李先生覺得兒子長得越來越不像自己。他提出離婚,並通過親子鑑定發現,孩子和他沒有血緣關係,他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妻子一同撫養了孩子近8年。最近,法院准予李先生與郭女士離婚,同時判決兒子跟隨郭女士生活並由其撫養,郭女士還要賠償李先生撫養費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在離婚官司中,一方隱瞞孩子非配偶所生的事實,屬重大過錯。”據法官介紹,如果孩子不是一方父母的親生骨肉,且另一方隱瞞真相,那麼離婚時,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以前所付撫養費也將由對方賠償。
在涉及非婚生子關係中,一些單身媽媽則通過親子鑑定爲自己維權。最近,單身媽媽小麗將50多歲的商人陳先生告到靜安區法院。經親子鑑定,一直不肯承認自己是孩子生父的陳先生被確認爲平平的生父。由於陳先生不願支付撫養費,法院最終根據陳先生年薪35萬元的收入水平,判決他支付拖欠的撫養費3.6萬元,且自11月起按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至孩子年滿18週歲。
記者發現,此類案件原告方多爲處於弱勢地位的女性,她們往往通過親子鑑定的“鐵證”,來爲自己和孩子贏得經濟補償。“不管鑑定結果如何、哪一方面獲得了法院支持,受傷最多的都是無辜的孩子。”法官告訴記者,有的家長以檢查身體或看病等爲名,將子女“誘騙”到鑑定機構抽血進行親子鑑定。一個15歲男孩曾被父親騙到鑑定中心抽血進行親子鑑定,結果證實他並非父親親生骨肉。看到父親堅決不要自己,父母還爲此對簿公堂,孩子精神失常,被毀了一生。
普陀區法院不久前審理了一起案件:李先生直到兒子小杰年滿14歲時,才察覺到孩子與自己長得不像,通過親子鑑定確定孩子和自己沒有血緣關係。李先生的妻子趙女士吐露,她在婚前曾遭歹徒強暴,自己也不知道孩子原來不是丈夫所生。所有的一切,小杰都矇在鼓裏,而李先生也難以割捨養育已久的孩子。辦案法官爲保護孩子隱私,多次耐心協調,最終促使李先生夫婦達成調解協議:雙方同意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歸男方所有,兒子今後跟隨趙女士生活,李先生還同意補償趙女士80萬元並放棄賠償要求。同時,父母雙方今後對孩子的身世守口如瓶。
小杰是“不幸中的幸運”。一些專家呼籲,應從多個層面保護孩子權益,防止“親子鑑定”變成“傷子鑑定”。比如,美國《親子法》的基本原則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爲中心,若知道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承認親子鑑定結果作爲證據資料,相反若不願知道生父或知悉生父並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則維持子女地位不得變更;法國《親屬法》也規定,親子之間只要有一定共同生活經歷,親子關係不管有無血緣聯繫都應得到承認,確保未成年人能在穩定的環境下健康成長。此外,在親子鑑定結果對孩子情感造成傷害時,心理救助應及時介入。(記者欒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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