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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轉載網絡小說營利刑案有結果。王某爲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許可複製轉載盛大文學旗下“起點中文網”所有網絡小說500部。近日,浦東新區法院一審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及扣留的12塊硬盤。
“書迷”辦起網站 購買軟件“偷書”
武漢人王某喜歡看網絡小說,由於做過網管,懂得怎樣建網站。2008年,他用購買來的2552.net域名建了個小說網站,取名“吾愛文學網”,準備偷偷轉載網絡小說。
在“同行”的指點下,他將網站首頁等內容存儲在國外租用的3臺服務器上,又將網站數據和小說存到在浙江紹興租用的5臺服務器上。這樣一來,一般情況下網站很難被有關方面發現,王某覺得安全多了。
網站建起來了,但要吸引人氣還得有源源不斷的小說內容。於是,又是在“同行”指點下,王某花1000元買了套可自動下載小說、更新章節的採集軟件。當然,有了這個軟件,“單打獨鬥”還行不通。王某與幾個盜版網站版主聯手,每天輪流下載“起點中文網”最新的16篇文章,然後共享。
爲什麼是16篇呢?“下載最新小說需要付費,下載太多,網站可能認爲是盜版下載數據,把賬號封掉。我們發現,一次下載16篇不容易被發現。”王某交代,他先後從“起點中文網”及其他網站轉載網絡小說4000本左右。
加入廣告聯盟 每月收入三萬
正所謂“無利不起早”,王某苦心經營這個盜版小說網站,雖是興趣愛好所在,但營利纔是他追求的核心目標。2010年9月,“吾愛文學網”點擊量提高後,王某向百度廣告聯盟發出加入申請。
這種廣告聯盟的盈利模式是:大網站組織小網站集合,由大網站尋找需要發佈網絡廣告的客戶,然後在加入聯盟的網站上投放,最後根據點擊量,對獲得的廣告費按比例分成。
據王某交代,他每天的工作是值班6次到7次,每次從“起點中文網”下載16篇最新的小說,一次的更新時間是1小時。也就是說,王某每天工作時間在7小時左右。
那麼,他的收入情況怎樣呢?從王某到案後交代的數額看,僅2010年9月到2011年1月,這5個月扣稅後的總收入就達16.8萬餘元,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
公訴機關最後認定,王某從“吾愛文學網”獲得的廣告收益爲22.6萬餘元。
見勢不妙轉賣 匆忙躲進賓館
2011年初,我國嚴打網絡盜版,以Very CD、影視帝國爲代表的一批網站相繼轉型或關閉,王某內心隱約感覺到一些不安。2月22日,他通過中介將網站以100萬元的價格賣給一名四川的女網友。
“因爲網站已經成熟,收益也穩步攀升,扣除流量費、託管費,月利潤可以做到將近4萬元,所以她纔會買。”王某說。
賣掉網站的第2天,王某馬上躲進武漢市一家賓館。然而爲時已晚:2月17日,盛大向警方報案,並提供了“吾愛文學網”盜版的502部網絡小說名單;2月26日凌晨2時,王某被上海警方抓獲歸案。
王某落網,被賣掉的網站情況又怎麼樣呢?記者試着在網上輸入“www.2552.net”,發現網站仍在運行;在搜索欄中輸入“起點中文網”的知名小說《暗黑破壞神之毀滅》,還能點擊閱讀。蹊蹺的是,文章的最後更新時間爲2月25日晚上8時12分,與王某落網僅隔6小時。
牟取非法利益 難逃法律嚴懲
經司法鑑定,“吾愛文學網”所登載的502部小說中,有500部與“起點中文網”的同名網絡小說存在實質性相似。
法院認爲,“起點中文網”對涉案作品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王某爲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許可複製發行他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500部,通過網絡向公衆傳播,情節嚴重,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鑑於王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法官說法】 複製500部以上可獲刑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王某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爲何被認定爲非法營利?這個罪名的起刑點是多少?判決後,主審法官倪紅霞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早在2007年4月,最高院、最高檢就出臺了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電影等作品,數量在500部以上的,屬於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倪紅霞說,司法鑑定結論確定王某複製的小說達到500部,顯然他已經達到起刑點。
王某並未出售盜版作品獲利,爲何被認定爲非法營利呢?倪紅霞解釋:“今年1月,最高院、最高檢和公安部出臺的意見明確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屬於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以營利爲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