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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昨日下午,涉及多名保護傘的茂名有史以來最大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李振剛團伙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李振剛原系茂名市第十屆人大代表,在當地有“左手公安、右手法院”之稱。僅該團伙的被告人中就有刑警支隊原副大隊長、法院原庭長等公職人員。此外,還有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支隊長程彬、茂名市茂港區法院原院長嚴得等“保護傘”涉及其他犯罪,被另行審判處理。
保護傘下茂名最大黑幫橫行8年
這是一個僅開庭就耗時兩個星期的案件。
據檢察機關指控,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從2002年到2009年,犯下故意殺人、詐騙、敲詐勒索、偽造證據、非法經營、洗錢等17宗罪,加上團伙中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下的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徇私枉法、受賄等罪名,指控的總罪名約30宗。
昨天下午,聽完2個小時的宣判後,記者感覺如同看完一部“無間道”大片,震撼感久久揮之不去。
該涉黑團伙共24人被定罪量刑,另有一批相關聯的被告人另行審判。
法院審理查明,為李振剛充當保護傘的有7人。分別是:茂港區法院原院長嚴得、茂港公安分局原局長楊強、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隊長程彬、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二大隊原大隊長黃永華、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三大隊原副大隊長李永纔、茂港區法院民二庭原庭長何銘傑、茂港區法院執行局原書記員梁彬。其中,後3人為本案同犯、一並接受判決,前4人涉及其他犯罪、另外進行審判。
放高利貸枉法判決侵吞借款人財產
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上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之下,在廣州市、茂名市等地首先以發放高利貸牟取暴利。
該組織的骨乾及成員也利用被告人李振剛的影響,以個人或合伙參股方式發放高利貸,從中牟利。該組織以10%-30%不等的月息發放高利貸後以利滾利的方式計算利息。因被害人無法歸還高額債務,李振剛等人采取威脅、恐嚇、毆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向債務人追債或者逼迫債務人將高利貸利息包含在內重新寫成借據,再伙同被告人何銘傑、梁彬及嚴得等人,將“高利貸”偽造、虛構成普通的民間借貸債務關系,從而掩蓋高利貸的實質,再通過被告人何銘傑、梁彬等人以枉法裁判等手段侵吞借款人的房產、公司、股權等財產。
李振剛的奧業公司其實是高利貸公司,李振剛在發放高利貸、回收債務的過程中,經常使用奧業公司的名義進行賬目資金往來以作掩飾。借款人無法歸還高額債務時,被告人王日強、馮日進為其追債,被告人王日強、馮日進又糾合被告人林志民等10多人到借款人住處和辦公室以騷擾、恐嚇、毆打、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償還高額債務。該團伙逼迫他人寫下借據,利用借據將高利貸虛構成普通的民間借貸債務關系,向茂名市茂港區人民法院起訴。
本來非法的高利貸,在法院的判決下生效,並由法院執行局強制執行,該團伙以此或暴力手段保障高利貸的利潤。其中,本案被告人張洪瑋、李帝則作為中間人為李振剛、馮日進等人介紹發放高利貸的對象,並從中賺取介紹費。
別墅入伙公安法官高朋坐滿兩席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一名被告人供述李振剛團伙的一些具體犯罪手段。“李振剛是茂名電白坡心鎮人,在茂名一帶很出名,都知道他是專門‘放數’”。據其供述,李振剛通過開設海信公司和奧業公司放高利貸,奧業公司是陳月容和馮日進打理,陳月容是公司財務,她是李振剛的情人,也是得力助手。奧業公司的成員有梁清雲、劉欣欣等人,他們都有工資拿。該團伙主要成員有王日強、馮日進等六七名骨乾,這些人手下也有自己的馬仔。李振剛團伙曾經因為涉黑、開設賭場、故意傷害等被茂名市公安局處理過,但沒多久就又被放了出來,經過十多年的發展,該團伙成員有六七十人之多。
李振剛擁有茂名市人大代表身份,李振剛還和茂港法院、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茂港公安分局的人很熟,這些人都是李振剛的保護傘。李振剛電白別墅入伙大擺宴席宴請官員,公安局和法院高朋坐滿兩席。
專敲詐茂名籍建築老板警官法官幫凶非法拘禁
據介紹,李振剛還與茂港區公安局前局長楊強結盟,李振剛給楊強作案分成(楊強案本報曾報道)。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原隊長程彬,長期利用手中職權為李振剛“討債討息”,並為李振剛開設的賭場充當保護傘。另外李振剛還籠絡茂港區人民法院前院長嚴得,以及此次同案共審的何銘傑(茂港區民事二庭原庭長)、梁彬(茂港區法院原執行局人員)等人,使其發放高利貸成為“合法”行為。
李振剛團伙的敲詐勒索模式,是先誘騙暫時資金困難的工程老板借高利貸,然後用非法拘禁、毆打等手段逼迫一時無法償還高額利息的老板開具現金借條,將“高利貸”偽造、虛構成普通的民間借貸債務關系,再通過法院枉法裁判等手段侵吞被害人的房產、公司、股權等財產。廣州警方此次共破獲李振剛犯罪團伙敲詐勒索、詐騙等案件30宗。其中茂名市電白二建八分公司經理謝建雄就是被李振剛聯合當地公安法院瀆職人員敲詐勒索的典型例子。
2005年,李振剛了解到謝建雄生意資金周轉出現困難,便設法接近謝建雄,為其提供貸款,以月息15%借款共計490萬元。當謝先後共還李振剛約400萬元借款時,李振剛卻告訴謝其借款因“利滾利”應還2048萬,並通過非法拘禁、毆打、威脅、恐嚇等手段迫使謝立下借據。
謝建雄稱,自己被李振剛帶到廣州一家五星級酒店,李振剛與他的打手隔著厚厚的電話本不斷捶打他,踢他的大腿、腳跟,灌他喝水、喝啤酒,還不讓他上洗手間。“在這些人動手前,法官竟然也在現場一邊做筆錄一邊說,不給錢就將我的案件當成詐騙案處理,一判下來就是十幾年。”謝建雄簽收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但卻依然被楊強任局長的茂港區公安分局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立案偵查。
2008年11月28日,茂港分局的3個民警和李振剛的手下開著李振剛的奔馳汽車遠赴江蘇省昆山市,將躲在該處的謝建雄“抓獲”。之後,茂港區法院於2009年9月22日判決謝建雄構成犯罪,但免予刑事處罰。至2009年10月2日,謝建雄纔恢復自由。
憑空偽造2300萬元借條黑吃黑鯨吞公款2800萬
2003年8月,被告人蔡亞也、蔡港以人民幣1480萬元向廣州市順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了股權,後來,因無法支付其餘的轉讓款,蔡亞也先後5次向被告人李振剛借高利貸200多萬元,因利滾利而導致本息達到2300萬元。
2005年1月,李振剛強迫蔡亞也、蔡港偽造了23張面額均為100萬元、以順安公司名義借款的借條。同時被告人蔡亞也偽造了順安公司的印章,用以虛構借條。
李振剛憑借上述借條到電白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法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確定順安公司向被告人李振剛還款人民幣2300萬元。為此,電白縣法院查封了順安大廈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
2005年8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蔡亞也、蔡港把順安公司股權返還給原順安公司股東。2006年6月,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卻指定茂港區人民法院執行虛假的欠款糾紛。李振剛、蔡亞也、蔡港無視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判令返還順安公司股權的判決,把順安大廈商住樓項目交付茂名市茂港區人民法院變賣執行。
茂名市茂港區法院原院長嚴得指定該院執行局副局長肖廣秀和該院書記員被告人梁彬負責執行,把順安大廈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以人民幣5434萬餘元變賣。按照法律規定,該變賣款應當優先支付土地出讓金、契稅、拆遷費和1700多萬元工程款。然而,李振剛伙同馮日進、嚴得、何銘傑、梁彬等人通過茂港區法院直接分配變賣款、侵吞拆遷款及偽造證據進行虛假民事訴訟,再由茂港區法院法官用枉法裁判等手段,把大部分變賣款據為李振剛所有,共計得款人民幣28183600.89元。
順安大廈變賣後,被告人嚴太年掛靠的三建公司對順安大廈變賣款依法應有優先受償權,被告人李振剛、馮日進與茂名市茂港區人民法院院長嚴得密謀從中侵吞變賣款800萬元。
2006年9月,被告人李振剛利用被告人嚴太年欠其高利貸之機,強迫嚴太年虛構一張800萬元的借據,再起訴嚴太年。嚴得指令被告人何銘傑、梁彬進行枉法裁判,被告人梁彬以該院民二庭的名義制作了問話筆錄、調解協議並讓嚴太年簽名,被告人何銘傑簽發了民事調解書。根據該調解書,茂港區法院從順安大廈變賣款中支付了794萬元給被告人馮日進;剩餘6萬元作為法院的辦案費用扣除。在辦理順安大廈一案過程中,嚴得收受李振剛賄送的人民幣30萬元;梁彬炮制假訴訟收下2.2萬元;茂港區法院民二庭庭長何銘傑審批調解書,收受2萬元。
警察內線隱匿關鍵證據放黑老大逃過法律制裁
2001年5月31日,茂名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偵查以被告人李振剛為首的涉黑犯罪團伙。該專案組下設審訊小組、外調小組和材料小組,被告人李永纔(時任茂名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民警)系專案組的材料小組組長。
經茂名市公安局專案組的偵查,發現並證實了以被告人李振剛為首的涉黑犯罪團伙涉嫌敲詐勒索被害人林某;故意傷害被害人羅某某、黃某某;綁架被害人林某某兄弟等犯罪事實。然而,在案件偵查終結制作起訴意見書的過程中,李永纔利用職務之便,故意隱匿了李振剛團伙敲詐勒索林某1500萬元、故意重傷羅某某、綁架林某某兄弟等3宗主要犯罪事實和證據,導致該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最後被作不起訴處理,使李振剛等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茂名市公安局在偵查過程中,被告人李振剛涉黑團伙成員蔡鋒及陳亮均投案自首,該局分別對兩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並收集了相關的證據材料。被告人李永纔卻故意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未將上述兩人移送審查起訴。
被告人李永纔以上濫用職權的行為,是被告人李振剛及同案人逃脫了刑事處罰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3年底,李振剛團伙骨乾成員僱人行凶,攜帶刀、槍等作案工具多次追殺茂港區坡心鎮正村村委會的李某,最終將李某當場砍死。
2006年至2008年間,被告人李永纔采用以短期借款給被告人李振剛等人從中收取60%年息的手段,先後共17次從其本人和前妻黃某某的賬戶匯款給被告人李振剛及其組織成員梁蕊、林志民、鄭生富、梁晏等個人賬戶共計人民幣674.35萬元。隨後,被告人李振剛通過其組織成員梁蕊、林志民、鄭生富、梁晏等個人賬戶,多次匯款到李永纔及其前妻黃某某的賬戶共計人民幣759.2萬元。被告人李永纔以此手段賺取高額非法利潤。
判決現場
李振剛7宗罪合並判決20年
昨日下午,近兩百人到法院旁聽庭審,大多數是李振剛涉黑團伙被告人的家屬。
經過合議庭評議,法庭宣讀了長達340多頁的判決書。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振剛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元;犯虛假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十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零三十萬元。
被告人王日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非法經營罪,犯故意傷害罪,犯非法拘禁罪,犯敲詐勒索罪,犯開設賭場罪;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八年,決定執行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零一萬五千元。
被告人馮日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非法經營罪,犯非法拘禁罪,犯幫助偽造證據罪,犯行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被告人李永纔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被告人何銘傑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梁彬犯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其他18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定罪量刑。
宣判後,李振剛表示要上訴,而保護傘之一的何銘傑更認為“是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