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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神戶地方法院11日裁定,西日本旅客鐵道公司前社長山崎正夫因2005年一起重大列車脫軌事故所受罪名指控不成立。
法官強調,盡管山崎個人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傷罪”,他充任總裁的日本第二大鐵路運營商沒有采取符合人們期望的安全措施,是事故成因。
檢方主張判3年監禁
2005年4月25日早晨,福知山線一列快速通勤列車在兵庫縣尼崎市一處彎道因沒有減速而脫軌,兩節車廂撞入路邊一棟公寓樓,司機和106名乘客死亡、562人受傷。那是自1987年日本主要鐵路網私有化以來最嚴重的事故。
日本國土交通省事故調查委員會認定,事故主觀原因是司機失職,沒有按照規程減速;客觀原因是沿線沒有安裝能強制減速的列車自動停車系統(ATS)。
檢察部門2009年7月提起訴訟,認為山崎理應清楚事故風險、卻沒有要求下屬在事故地點安裝防脫軌系統,主張法院判處他3年監禁。
山崎現年68歲,1996年至1998年在西日本鐵道分管安全生產,2006年2月出任社長。發生事故的彎道1996年12月經過改造,變得更急。
企業有責個人開脫
本案的主要爭論點在於山崎是否應該預測到事故的危險性並在現場設置ATS。
審判長認為,“列車以可能傾翻的速度進入彎道不屬於可預測范圍,具體的可能性並不明確”,並指出“像事發現場那樣的彎道為數不少,被告身邊的人也沒有關於危險性的建議”,否定了可預測事故的可能性。法庭還認為當時鐵道公司並沒有在計算各彎道危險性的基礎上配置ATS,也沒有安裝該系統的法律義務。
法官說,西日本鐵道采取的安全措施“沒能達到人們期望的程度”。只不過,運營商方面的責任不會影響法官對被告個人責任的判斷。
宣判後,山崎聲明:“我將繼續致力於回應事故受害者的訴求和促進生產安全。”
旁聽席上,一些受害者家屬對判決失望。其中一人告訴日本共同社記者:“判決結果完全錯誤。我擔心,這會誘使企圖規避事故責任的企業仿效。”
教訓深遠
西日本鐵道高管
每年向遇難者謝罪
山崎正夫案在日本引發關注,因為被告並非重大公共交通事故發生時的直接操作人員,而是運營商的高級管理人員。
共同社認為,無罪判決可能會影響神戶法院日後對井手正敬等3名前社長的審理。井手同樣被訴犯有業務過失致死傷罪。
脫軌事故發生後,西日本鐵道主要高管引咎辭職。井手等3名前社長因在任時沒有充分考慮安全而被追究責任,退回部分年薪。除巨額賠償,西日本鐵道每年4月25日在事故發生地舉行紀念活動,現任高管向遇難者及其家屬再次謝罪。日本媒體每年報道紀念活動,提醒人們不要忘記慘劇,更加重視鐵路安全。
另外,福知山線列車脫軌事故促使日本修改《鐵道事業法》,規定鐵路運營商必須在沿線安裝列車自動停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