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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12日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爲規範醫保服務醫師(藥師)診療行爲,市人力社保局出臺《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醫師(藥師)名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對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機構中具備爲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資質的執業醫師和執業藥師,實行名錄和編碼管理。醫保管理部門定期跟蹤分析醫保服務醫師(藥師)發生的醫療費用情況,並對其履行醫保誠信服務協議情況進行年度評估。對評估不合格的醫師(藥師),停止下一年度醫保服務資質。
《辦法》明確,醫保服務醫師(藥師)不得有下列行爲:僞造、變造醫療文書或醫學證明,或者開具虛假處方,虛報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材料;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或其他藥品篡改爲基本醫療保險藥品,或者將非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標準篡改爲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項目;以爲參保人員治療爲名開具藥品處方或購藥憑證,串通參保人員不取藥而兌換現金或有價證券;不按病情需要使用貴重藥品和大型檢查等診療措施;故意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其他造成醫保資金損失的行爲。醫保服務醫師(藥師)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和我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通訊員 任保軒 記者 狄慧)